Matthew Henry's Complete Commentary
Matthew Henry · 1714
Matthew Henry 사후(1714) 공개 도메인. 디지털판 CC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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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约瑟子孙玛拿西半个支派中、玛吉的儿子基列的子孙、各家族中的宗族首领,近前来,在摩西和以色列众首领——各宗族首领——面前陈明说:
² "耶和华曾吩咐我主,凭拈阄将地分给以色列人为业;我主也受了耶和华的吩咐,将我们兄弟西罗非哈的产业分给他的众女儿。
³ 她们若嫁给以色列别的支派的子孙,她们的产业就必从我们祖宗的产业中取出,加到她们所归的那支派的产业上;这样,我们拈阄所得的产业就必减少了。
⁴ 到了以色列人的禧年,她们的产业就必加到她们所归那支派的产业上;这样,我们祖宗支派所得的产业,她们的产业就必被夺去。"
此处我们看见玛拿西支派的首领们,因最近所颁布关于西罗非哈众女儿的命令,向摩西和众首领所作的谦卑陈情。他们所属的家族,属于尚要在约旦河内得分的玛拿西半个支派——不是已经定居的那一半;然而他们论到自己将有的地业、祖宗的产业时,却怀着仿佛已经握在手中那样的把握,因为他们知道所信的是谁。在他们的上诉中请观察:1. 他们公正地复述了先前就此事所定的命令,并不要求撤销它,反倒十分愿意顺服(民36:2):"耶和华曾吩咐将西罗非哈的产业分给他的众女儿"——他们对此十分满意,因为他们各人也不知道日后自己家中是否也会有同样情形,那时他们的女儿就可因此律例得益。2. 他们指明了若西罗非哈众女儿嫁入别的支派,可能随之而来的弊端(民36:3)。此事大概并非纯属臆测,而是他们此时已知有别的支派的年轻男子因她们是承业之女,而向她们殷勤求婚,为要在这一支派中立足,扩大自己的产业。在婚配之事上,人所图谋的往往过于所当有的——所求的不是对象的相配,而是产业的便利——"以房连房,以地连地"。"智慧加上产业是好的";但若没有智慧,产业在那种关系上又有何用?然而此处我们可以推想,这些女儿个人的美德与她们的家财同样受人称赞。但无论如何,他们支派的首领预见到了随之而来的祸患,便把这事呈到摩西面前,好让他为此求问神的谕旨。他们所提出的难处,神本来可以在先前就此事所下的命令中预先防备;但为要教训我们:在我们的事务上,不仅要仰望神的护理,也要运用自己的审慎,神便没有及时指示,直等到那相关之人自己明智地预见到弊端,并敬虔地向摩西请示规则。因为他们虽是各家族的首领,本可擅权辖制西罗非哈的众女儿自主其事——况且她们父亲已死,又有本支派的共同利益牵涉其中——他们却宁愿将此事呈交摩西,结果美善。我们不可贪图在自己案件中作审判官,因为既在自己案件中作审判官,便难免偏颇。在许多情形下,听取良谋比献策更易;处于引导之下也是安慰。他们在陈述中要达到两个目的:(1.) 保全神对产业的安排。他们援引命令(民36:2):地要凭拈阄分给各支派;若玛拿西所得之份中这一大部分因她们的婚姻转移到别的支派,就是侵犯了神的安排,因为后裔要从父系的支派得名,而非母系。这当然不会减少该支派中个别之人的份(他们仍保有自己原有的份),却会减少……
⁵ 摩西照耶和华的话吩咐以色列人说:"约瑟子孙的支派说得是。
⁶ 论到西罗非哈的女儿,耶和华所吩咐的是这样:她们可以随意嫁给自己看为好的人;只是要嫁到本支派父家的宗族里。
⁷ 这样,以色列人的产业就不至于从这支派转到那支派;因为以色列人各人要守住自己祖宗支派的产业。
⁸ 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产业的女儿,必须嫁给她父亲支派中某一家族的人为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祖宗的产业。
⁹ 这样,产业就不至于从这一支派转到另一支派;因为以色列各支派的人都当守住自己所得的产业。"
¹⁰ 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西罗非哈的女儿就怎样行了。
¹¹ 因为西罗非哈的女儿玛拉、得撒、曷拉、密迦、挪阿,都嫁给了她们父亲的兄弟的儿子;
¹² 她们都嫁给约瑟儿子玛拿西子孙家族中的人为妻,她们的产业仍留在她们父亲支派的家族中。
¹³ 这是耶和华在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的摩押平原,借摩西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和典章。
此处,I. 西罗非哈众女儿与玛拿西支派其余的人之间的事,借神明确的命令得到解决。请愿获得允准,并设法防止所忧虑的弊端:"约瑟子孙的支派说得是"(民36:5)。照样,那些为使自己在天上的产业稳固而求问神谕旨的人,不仅必得着当行何事的指引,他们的求问也必蒙恩悦纳;他们不但要听见"作得好",也要听见"说得好",良善又忠心的仆人。如今事情这样安排:这些承业之女必须受约束,不可嫁到自己支派玛拿西之外,也不可嫁出她们所属的希弗家族之外。1. 并不限定于特定的某个人;她们父亲家族中有足够的选择余地:"她们可以随意嫁给自己看为好的人"。儿女一方面当尊重父母的权柄,不可违背父母之意而婚嫁;另一方面父母在处置儿女时也当顾念儿女的情感,不可勉强他们与自己所不能爱的人结婚。勉强的婚姻多半不能成为祝福。2. 然而她们却局限于本家族之内,免得她们的产业归到别家。神要他们明白:地既凭拈阄而分,其处置乃在乎耶和华,他们不能改良,因此也不当更改他的安排。各支派的产业不可"从这支派转到那支派"(民36:7),免得他们中间发生混乱,产业纠缠不清,谱系杂乱无章。神不要一个支派因另一个支派的困窘和贫乏而致富,因为他们都同样是他的朋友亚伯拉罕的子孙。
II. 这一特例遂定为永远之律,日后凡有同样情形都要遵行(民36:8)。凡非承业之女可以随意嫁入任何支派(虽然我们可以设想,她们通常仍在本支派内择偶);但凡承业之女,要么放弃产业的 claim,要么必须嫁在本家族之内,好叫各支派都守住自己的产业,一支派不可侵吞另一支派,使历代之间那古旧的界碑永不动摇——这界碑不是他们父亲所立,而是"他们父亲的神"所立。
III. 西罗非哈众女儿顺服这一安排。当神亲自引导她们时,她们怎能不嫁得好、嫁得心满意足?她们嫁给了自己父亲的兄弟的儿子(民36:10-12)。由此可知:1. 堂兄妹之间的婚姻本身并非不合法,也不在所禁之列,否则神就不会赞许这些婚姻。但是,2. 通常并不相宜;若非有特别的理由(如今任何情形中都不再有这种理由,因为产业不再像那时那样由天上的特别指定来分配),她们就不会与这样近的亲属联姻。世界广阔;行事正直的人也必力求行得稳妥。
IV. 全书的结语,指最后这一部分:"这些典章是耶和华在摩押平原所吩咐的"(民36:13)——就是上述自民26:1-3以来的典章,其中大部分与他们即将进入的迦南定居有关。无论神借他的护理把我们带入何等新的境地,我们都当求他教导我们当尽的本分,并赐我们能力去履行,好叫我们能在当日的日子做当日的事,在当处的地方做当处的事。
本章中,我们看见因西罗非哈女儿之案而起的另一个问题获得裁定。神已判定她们可以承受产业(民 27:7)。如今在此:I. 有人提出一个不便之处——倘若她们嫁入别的支派将会如何(民 36:1-4)。II. 借着神圣的判语,规定她们必须在本支派本宗族中婚嫁,以此加以防范(民 36:5-7);此事遂定为同类情形的通则(民 36:8,9);她们也照此嫁给本族的亲属(民 36:10-12),全书即以此作结(民 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