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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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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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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 Barnes' Notes on Revelation Of St. John The Divine (New Testament, English original, public domain). Sourced from the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CCEL). Public domain. Retrieval mirror: biblehub.com/commentaries/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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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s 第 13 章 1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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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当顺服 - 每一个人。在本章头七节,使徒讨论基督徒对公民政府当尽之义务的题目;这题目极其重要,同时又极其困难。无疑,他明确顾到罗马基督徒的特殊处境;但这题目如此重要,以致他赋予它“一般性”的意义,并陈述一切基督徒行事为人当依循的大原则。使这番讨论既恰当又重要的背景如下:

(1)基督教是要扩展到全世界的。然而它意味着要在别国之中建立一个国,在别的帝国之中建立一个帝国。基督徒宣认对主耶稣基督至高的效忠;他是他们的立法者、他们的君王、他们的审判者。因此,他们当向地上执政者献上“哪一种”效忠,就成了极其重要而困难的问题。

(2)当时世上的国都是“异教”之国。法律由异教徒制定,并适应异教盛行的情况。那些国度大多建立在征服、流血与压迫之上。许多君主是血迹斑斑的武夫,是无原则的人,私生活污秽,为政暴虐。基督徒是否当承认这样的国度、这样的人所立的法律,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且必然很早就出现。它也会很快在非常痛心、非常考验人的处境中出现。不久,这些执政者的手就要在逼迫的火炽场面中加于基督徒身上;对他们顺服的本分与限度,就成了极其重大的探究题目。

(3)早期基督徒中有许多是犹太归信者。然而犹太人久受罗马压迫,长期负着外邦的轭,心里极为不安。他们把整个异教的政权看作建立在偶像崇拜的体系上,看它与神和他的国为敌,在神眼中可憎。他们就是怀着这样的情绪成为基督徒的;他们从前的情绪在归信之后继续影响他们,是很自然的事。他们究竟应当在何等程度上顺服异教执政者——如果应当顺服的话——是人们深切关注的问题;而且有一种危险,就是“犹太”归信者可能成为帝国中不守秩序、犯上作乱的公民。

(4)“外邦”归信者的情形也没有多大不同。他们自然要以憎恶的眼光看待自己刚离弃的偶像崇拜体系。他们会把这一切看作与神为敌。他们会指斥异教的“宗教”为可憎之物;由于那宗教与政治制度交织在一起,他们也有危险把政府全盘否定,从而被视为与国家的法律为敌。

(5)也确实“有”当“抗拒”法律的情形。这是基督教清楚教导的;在这类情形中,基督徒必须站稳立场。当法律干预良心的权利;当法律命令人敬拜偶像、或行任何道德上的错事时,拒绝顺服就是他们的本分。然而,哪些情形可以这样做,界线划在哪里,是极为重要、又不易解决的问题。不过,很可能主要的危险在于:早期基督徒会在“拒绝”顺服上出错——即使顺服本是应当的——而不是过分随从偶像崇拜的礼仪。

(6)在人间政府将要发生的“变迁”中,基督徒当采取什么立场、对各国间可能兴起的各种法律当顺服到什么程度,将是深具意义的探究。基督徒当依循的“原则”,就在本章确定了。

当顺服 - 即服从。这个词描述士兵对长官的那种服从。它含有“甘居下位”之意:甘心站在我们当站的地位,顺服在上者的权柄。这里所用的词并没有指明顺服的“程度”,只是笼统地吩咐顺服。其一般原则显然是:凡不违背神律法的事,我们都当顺从。

在上有权柄的 - 指政权,最高的政府。这里无疑指罗马的政权,而且与其说是指掌权者本人,不如说是指那被确立为政体之最高“权柄”;参 Matthew 10:1; Matthew 28:18。

因为 - 使徒给出了基督徒当顺服的“理由”:执政者的权柄是从神领受的。因此,基督徒既当顺服神,就当尊敬“神”为治理人类所设立的制度,藉此尊荣神。无疑,他在此也是要抑制人窥探掌权者“名分”的无谓好奇与骚动;保守他们远离党派的激动,远离把宠信之人捧上王位的倾轧。在位者的名分或许不正当;他们或许不是凭公义、而是凭强暴夺得权位;但这个问题不是基督徒所当过问的。政府既已确立,他们就不可图谋推翻。

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 没有职位、没有政权、没有民事统治权不是出于神。即凭神的容许或任命;凭他护理的安排——在位者借此得到权柄。神常亲自宣告并断言:“他”使人升高,使人降卑;Psalm 75:7; Daniel 2:21; Daniel 4:17, Daniel 4:25, Daniel 4:34-35。

凡掌权的 - 指一切存在的民事政权;指那些“统治”万国的人,无论他们以何种方式得着权柄。这一点在任何时代都同样真实:现存的权柄,都是凭神的容许与护理而存在的。

都是神所命的 - “所命的”这个词,描述“军队”编制中那种“排序”或“布置”。神把他们“排定次序”,指派位置,随己意更动并调度他们。这并不是说他“造成”或引发掌权者的恶念,而是说他“指挥”并“掌管”他们的任命。由此我们不可推论:

(1)他称许他们的行为;也不可

(2)推论他们所行的总是对的;也不可

(3)推论我们“总是”有义务顺服他们。

他们的要求“可能”违背神的律法;那时我们就当顺从神,不顺从人;Acts 4:19; Acts 5:29。但这里的意思是:权柄是神所托付的,他有权在他喜悦之时把他们废去。然而,他们若滥用权柄,就要自担危险;权柄“一旦”如此被滥用,顺服的义务便告终止。事实确是如此,这还可从早期基督徒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性质进一步看出。执政者明明吩咐一件违背神律法的事时,他们是否当顺服——这“不可能”成为、也“从未”成为问题。问题在于:他们究竟是否当顺服异教的执政者。使徒以肯定的答复回答了这个问题,因为“神”使政府成为必需,又因为它是凭他的护理安排并设立的。大概使徒还有另一个用意。他写本信之时,罗马帝国正为内乱所震动。皇帝一个接一个迅速更替。王位常不是凭权利、而是凭罪行夺取。不同的觊觎者纷纷兴起,各自的要求激起争端。使徒的目的,是要防止基督徒卷入这些争端,防止他们在政治纠纷中采取积极的立场。况且,当时在位的皇帝乃是“篡夺”了王位,民间普遍存在反叛暴政的情绪。克劳狄被毒死;卡里古拉死于暴亡;尼禄是个暴君;在这些骚动、罪行与变乱之中,使徒愿保守基督徒不积极参与政治事务。

Romans 第 13 章 2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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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 - 指那些起来对抗“政府本身”的人;那些寻求无政府与混乱的人;那些反对法律正常执行的人。然而这里隐含着:那些法律不可侵犯良心的权利,也不可违背神的律法。

抗拒神的命 - 指抗拒神所命定、所设立的事。这清楚意味着,我们当看“政府”为神所设立、合乎他旨意的东西。政府“既已”建立,我们就不可因执政者的“名分”而心绪不宁;不可因担忧他们的“名分”有瑕疵、或因他们可能是靠强暴得位,就卷入愤怒的争竞,或拒绝顺服他们。政府既已确立,其判决只要不是明明违背神的律法,我们就当顺服。

必自取刑罚 - “刑罚”一词今天我们专用于地狱的刑罚、将来的痛苦。但这并不是这里所用 κρίμα krima 一词的必然含义。它常常只是指“惩罚”;Romans 3:8; 1 Corinthians 11:29; Galatians 5:10。在这里,这个词含有抗拒神的命之“罪咎”或“罪责”的意思,并断言行这事的人必受惩罚。至于使徒是指他要受“神”的惩罚,还是受“执政者”的惩罚,不完全清楚;不过大概是指“后者”;参 Romans 13:4。同样真实的是,这样的抗拒必招致神的不悦,并受他的刑罚。

Romans 第 13 章 3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3

有译文 打开经文

作官的 - 使徒在这里是论掌权者"一般而言"。说他们不是行善者的惧怕,未必"普遍"属实,因为他们当中许多人曾"逼迫"良善的人;但一般来说,有德行的人无事须惧怕法律,这是真的。神设立他们的目的,不是要伤害和压制良善的人,而是要查出并惩罚作恶的人,这是"普遍"属实的。掌权者"就其职分本身而论",不是行善之人的惧怕。

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 - 不是被设立来"惩罚良善的人"。设立他们,不是要使有德行、守和平的公民心生恐惧;比较 1 Timothy 1:9。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 - 他们被设立,是要查出并惩罚作恶的人,因此对恶人是可惧的对象。使徒在此的用意,显然是要从政府的"用处"入手,使基督徒乐于顺服政府。政府受设立,是要保护良善的人不受恶人侵害,遏制欺压、不义和欺诈,把犯罪的人绳之以法,从而促进社会的和平与谐和。政府既为促进秩序与幸福而设立,人就当顺服它;只要"这"一目的受到追求并达成,政府就当得到基督徒的认可和支持。但政府若偏离这原则,成为恶人的保护者和良善者的压迫者,情形就反转了,支持它的义务也就必须终止。

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 - 你若因抗拒法律或以别的方式作恶,岂不惧怕政府的权势吗?惧怕是使人在社会中不犯罪的一种"手段"。在许多人的心上,它比任何别的动机都更有力量地起作用。这也是掌权者必须使用来约束人不作恶的一种手段。

只要行善 - 作有德行、守和平的公民;不犯法,顺服国家一切公正的法律。

就可得他的称赞 - 比较 1 Peter 2:14-15。你必不受搅扰、不受伤害,并要得称为和平正直之公民的美誉。得这样保护的指望,甚至得这样名声的指望,并不是叫人顺服法律的不正当动机。每个基督徒都当渴望得着这样一个名声:他是寻求本国福祉、寻求法律公正执行的人。

Romans 第 13 章 4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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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神的用人 - 他是神的"仆人",受神委任,要行他的旨意,成就他的目的。"是对你"。即为你益处的缘故。

是与你有益的 - 即为保护你的权利;为维护你的名声、人身或财产;为守护你的自由,并使你劳碌的果效归你所得。掌权者受设立并不是为直接"报偿"人,但他们藉着保护和防卫人、并使人得着公义的利益,实际上提供了报偿。

你若作恶 - 就是说,若有公民行了恶。

却当惧怕 - 即惧怕法律的公义报应。

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 - "剑"既是战争的标志,也是刑罚的工具。君王惯常佩剑,作为权柄的标志;"剑"也常用于"斩首"或以别的方式惩罚有罪的人。使徒的意思是:他佩带这权柄的标志,不是作无意义的炫示,而是要用来执行法律。既然交托给他的权能的用意在此,他也必"运用"他的权柄,所以即使没有更好的动机,人也当"因惧怕"而受感守法。

是伸冤的 - 在 Romans 12:19,伸冤说属于神。然而他是藉着从属的代理人来"执行"他的报应。他或以直接的审判,以瘟疫、饥荒、疾病或地震;或藉设立掌权者;或任凭人的情欲彼此吞噬,来施行报应。掌权者惩罚罪人时,当看作是神"藉着他"施行报应的作为;惟独根据这原则,法官判人死刑才是正当的。这不是因为一个人按本性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拥有任何权利,也不是因为"社会"集体拥有个人所没有的权利;而是因为赐生命的是"神",又因为他拣选了在罪行发生时藉设立掌权者收回生命,而不是亲自有形地出来执行法律。然而,在"人的"法律失效之处,他常将报应揽在自己手中,以瘟疫或某种显著的审判,把罪人扫入永恒。

刑罚那作恶的 - "忿怒"一词的解释,见 Romans 1:18 的注释。它在此处指"刑罚",或指法律的公正执行。可以留意,本节是对"死刑"之正当性的一个"附带的"证明。剑无疑是为此目的的工具,使徒提到它的使用,没有加任何"不以为然"的话。他吩咐人顺服那些"佩剑"的人,即那些"以剑"执法的人;并且显然有意把"佩剑"的掌权者——即施行死刑的掌权者——说成是领受了神的设立。今日社会的趋势"并非"流向过于血腥的法律,倒是偏向忘记神已命定杀人者死;虽然执行法律时应当顾及人道,但容让杀人者存活、侵害社会并危害许多人的性命以代替他自己那已为公义所没收的性命,其中并无丝毫人道。一个杀人者死,总比容他活着、以致他可能再用许多无辜者的血染红双手为好。而神的权柄已经定了这问题(Genesis 9:5-6);一个群体无视他严肃的决定,既不正当,也不安全;见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vol. iv. p. 8, (9.)。

Romans 第 13 章 5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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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διό dio.)使徒提出我们应当顺服的“理由”有二:

(1)政府是神所设立的;

(2)违反法律必然招致刑罚。

你们必须顺服 - 顺服是“必要的”(ἀναγκή anagkē)。这词比仅表示“合宜”或妥当的词语更为有力。它的意思是:顺服在上的公民掌权者,乃是重大的义务,是一件“必要”的事。

不但是因为刑罚 - 不仅是因为“惧怕刑罚”,或不仅因为行恶的人必有忿怒临到他们身上。

也是因为良心 - 作为良心的要求,或作为“对神的本分”,因为是他设立了掌权者,使顺服成为必要而正当的事。好公民之所以顺服,是因为这是神的旨意;基督徒把遵守并顺服国家的正当法律,视为自己信仰的一部分;见 Matthew 22:21;参 Ecclesiastes 8:2:“我劝你遵守王的命令;既指神起誓,总要谨守。”

Romans 第 13 章 6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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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个缘故 - 因为他们是神所设立的;是为了良心的缘故,也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执行。掌权者既是神所设立的,维持他们所需缴纳的捐税,就成了向神表示敬意的行为,是顺服他旨意而行的事,为他所悦纳。

你们纳粮 - 不仅当顺服(Romans 13:5),也当缴纳维持政府所需的钱粮。“粮”(tribute)一词本指一个行省或国家为换取保护、或作为臣服的表示,向上级权势缴纳的“税”或岁贡。罗马人使一切被征服的行省都缴纳这种“贡”;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承认这要求并服从它,究竟是否“正当”。这问题在犹太人和犹太基督徒中间尤其会引起争论。但按使徒在 Romans 13:1-2 所立的原则,这样行乃是正当的,而且是政府的目的本身所要求的。就较广的意义说,“粮”一词指为维持政府而对土地或个人产业所缴纳的任何赋税。

因他们是神的差役 - 就是他的仆人,是他所设立的。政府既是“他的”设立,我们就当出于良心捐输维持它,因为我们这样行,就是尊重神的安排。这里还可以留意:民政统治者既是神的差役,这就使他们的职分带有极大的神圣性;这既当深深提醒“他们”自己力求遵行神的旨意,也同样提醒其余的人负有服从他们的义务。

常常特管这事 - 他们既专心从事这职分,把自己的时间与才干奉献于此,就理当得到合宜的供养。这样,人民甘心捐输政府的必要经费,便成为一项本分。这些赋税即使不公平、成为重担,也当像别的恶事一样忍受服从,直到能以正当的方式寻得补救为止。

Romans 第 13 章 7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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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的,就归给他…… - 这命令在圣经中屡次重申;见 Matthew 22:21 注;另见 Matthew 17:25-27; 1 Peter 2:13-17; Proverbs 24:21。这是宗教诸义务中最可爱、最显而易见的一项。基督教不是要破坏社会的正当秩序,而是要建立并巩固这秩序。它不粗暴地攻击现存的制度,而是要把它们安放在正当的基础上,在一切之上散布温和纯净的影响,并在人生的一切关系中确保“这样一种”最能促进人的幸福与社会福祉的影响。

归给当得的人 - 按当地的法律、按神的定例,凡正当属于掌权者的,都当归给他。这里把它作为一件“债”提出,作为掌权者“当得”的东西;他献上自己的时间与才干来促进“我们的”利益与社会的福祉,这是对他所供职之服务的公平“报偿”。赋税既然是一种“债”、一种严格而正当的义务,就当像偿还任何别的正当债务一样,不论其如何发生,都当凭良心、甘心地去缴纳。

上税 - (τέλος telos.)译作“纳粮”的词,如前所述,指藩属的君王或依附之民所缴的税,也指对土地或不动产征收的税。这里译作“上税”的词,本义指对输入或输出之“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惧怕 - 见 Romans 13:4。我们当敬畏那些佩剑、奉派执行国家法律的人。既然他们职务的执行适于引起“惧怕”,我们就当把与其职能相称的敬畏归给他们。这意思是,我们当怀着谨慎的关注,惟恐作了什么冒犯他们的事。

恭敬 - 这与“惧怕”的分别在于:它所表示的,乃是对他们的名位、职分、等级等等的“敬重、尊崇、尊重”;前者是由惧怕刑罚而生的“恐惧”。宗教把人一切正当的名分归给人,承认他们的等级与职务,并谋求促进社会中正当的秩序。我们的救主和他的使徒的工作,从不是要为人的“名衔”争执,也不是要扣留人对他们惯常的敬意与尊崇;参 Acts 24:3; Acts 26:25; Luke 1:3; 1 Peter 2:17。本节概括了我们对官长所当尽的本分,就是向他们表示正当的敬重,甘心而凭良心地分担政府的必要费用,并顺服法律。这些都被算为我们对神当尽之本分的一部分,当视为我们的宗教所吩咐的。

关于这七节所论的题目,以下各项“原则”似乎已由圣经的权威确立,如今也为人所明白:

(1)政府是必需的;其必要性为神所承认,并由他的护理所安排。神从来不是无政府与混乱的庇护者。

(2)掌权的官长倚靠神。神对他们有完全的掌管,可以随己意立他们或废他们。

(3)神的权柄高于掌权者的权柄。他们无权制定干涉“他”权柄的法令。

(4)管制或操控宗教不是民政掌权者的事。那是另一个领域,除了保护它之外,他们无权过问。

(5)众人的权利都当受保全。人当蒙允许按自己良心的指引敬拜神,并在这权利上受保护,只要他们不破坏社会的和平与秩序。

(6)掌权者无权逼迫基督徒,也无权试图以武力强使人遵从他们的见解。良心不能受强迫;在宗教的事上,人必须是自由的。

想到这个题目,我们可以这样说:

(1)关于掌权者的权利、以及当在他们的权力与良心的权利之间画出的界限,这教义历经漫长的岁月才为人明白。这争斗延续了许久;千百次的逼迫显明了官长要辖制良心、操控宗教的欲望。在异教国家里,掌权者有权控制百姓的“宗教”一向被视为当然;在那里,教会与国家合而为一。在基督教之下,也有人尝试同样的事:官长仍然宣称这权利,并试图强行贯彻。基督教拒绝了这主张,宣告了良心那独立而固有的权利。冲突随之而起,官长便诉诸逼迫,要以武力“压服”新宗教的主张与良心的权利。于是有了早期教会那十次火热而血腥的逼迫。早期基督徒的血流如水;成千上万的人被送往火刑柱,直到基督教得胜,宗教自由施行的权利在全帝国得到承认。

(2)这问题如今已经解决,这原则如今已为人明白,这是虔诚感恩的事。在我们自己的国土(美洲),对这重大题目上的真原则,有着幸福而明亮的例证。良心的权利受到尊重,法律得到和平的遵守。掌权者明白自己的职分;基督徒甘心而诚恳地顺服法律。教会与国家各在自己的范围内运行,只在使人幸福向善的目的上联合;只因关涉不同领域而分开——一个注视公民社会的权利,另一个注视永恒的利益。在这里,人人都按自己对本分的看法敬拜神;同时,对国家的法律,也献上最诚恳而和平的顺服。为着引领这场争讼直到结局的那一连串奇妙事件,也为我们如今对教会与国家各别领域所有清楚而完全的认识,我们当不住地感谢我们列祖的神。

Romans 第 13 章 8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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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不可亏欠人 - 即不要“欠”任何人的债。在前一节,使徒论述了我们对官长当尽的本分,特别嘱咐基督徒把他们“当得的”付给他们。从这完全履行义务的命令,很自然地转到“一般”债务的题目,转到不可欠“任何人”债的嘱咐。这法则在这里被吩咐,是因为:

(1)这是我们作好公民的本分之一;

(2)这也是那教训我们爱邻舍、“不加害于他”的律法的一部分(Romans 13:10)。

对这命令的解释当带着这样的限制:我们不可欠人的债到“损害”他、“加害”于他的地步。

这规则与基督教的其他规则一起,能对坏账的一切弊害提出如下的救治:

(1)它教人“勤勉”,这通常可以防止负债的“必要”。

(2)它使人“节俭、俭朴”,并在生活的观念与方式上“谦卑”。

(3)它教导人使全家养成勤劳的习惯。圣经屡次吩咐这一点;见 Romans 12:11 注;参 Philippians 4:8; Proverbs 24:30-34; 1 Thessalonians 4:11; 2 Thessalonians 3:10; Ephesians 4:25。

(4)宗教会使人对于人生的目的、对于生存的重大意旨,产生清醒而受约束的看法,并把心思从那常导致负债的浮华、宴乐与奢靡中挪开;见 1 Thessalonians 5:6, 1 Thessalonians 5:8; 1 Peter 1:13; 1 Peter 4:7; Titus 2:12; 1 Peter 3:3, 1 Peter 3:5; 1 Timothy 2:9。

(5)宗教会终止那些如今促使人负债的“恶习”与非法的欲望。

(6)它使人还债“诚实”。它使人凭良心、行事敏捷、崇尚诚实,并愿意遵守诺言。

惟有彼此相爱 - 爱是一笔“永远无法”还清的债。我们当觉得我们“欠”所有的人这笔债;虽然我们可以藉着不断的善行来偿还它,但我们仍当觉得,只要还有行善的机会,它就“永远”不能完全还清。

因为爱人的…… - 这话怎样成就,在 Romans 13:10 已有说明。那里说,关乎我们邻舍的律法,简单说来就是不加“害”于他。对他的爱不会驱使人加害于他;它必谋求向他行善,从而成全我们对他所亏欠的一切公义与诚实的目的。为说明这一点,使徒在下一节中把关乎我们邻舍的十诫诫命一一列举,并证明这一切诫命都立在我们应当“爱”他的原则上,而且爱会催促人遵行这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