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罪

神学

指藉基督的死成就与神和好本身,也指对罪作出满足并由此带来的和好。

在新约钦定本中,除罗 5:11 外,这个词没有出现;修订本在该处使用“和好”一词。在旧约中,这个词出现频繁。

这个词的意思简单说就是 at-one-ment,即合一或和好的状态,因此 atonement 就是和好。这样使用时,它指从基督之死流出的结果。

但这个词也用来指促成这种和好的事,即基督的死本身;当这样使用时,它的意思是满足。在这个意义上,为某人赎罪就是为他的过犯作出满足(出 32:30; 利 4:26; 5:16; 民 6:11),就这个人而言,就是替他使神和好、使神息怒。

我们通常说基督的赎罪,是指他藉以除去我们罪的工作。但按圣经用法,这个词指和好本身,而不是成就和好的手段。论到基督救赎工作时,比起“赎罪”一词,更宜使用宗教改革神学家所用的“满足”一词。基督的满足,是他代替罪人并为罪人所作的一切,用以满足神律法和公义的要求。基督的工作包括受苦和顺服,而这些都是替代性的,也就是说,不只是为我们的益处,而是在我们的位置上,由我们的代理者或替身来受苦和顺服。我们的罪责藉我们的代理者所承受的刑罚而被除去,因此神得以施恩;也就是说,如今他向违背者显明他的爱,与他的公义相一致。罪已经被遮盖,即得了除罪。遮盖罪的手段是替代性的满足;罪被遮盖的结果就是赎罪或和好。成就赎罪,就是做成那使疏离停止、和好实现的事。基督中保性的工作和受苦,是与神和好的根据或有效原因。它们纠正了神与人之间被扰乱的关系,除去罪所设置、拦阻双方相交与和谐的障碍。和好是相互的,也就是说,不只是罪人向神和好,更首要的是神向罪人和好;这是藉神自己所预备的赎罪祭成就的,使他的爱能与他品格中其他属性一致地,带着一切丰盛福分流向人。圣经以不同形式贯穿呈现给我们的首要观念是:基督的死是向神的律法和公义(见该条)作出的无限价值之满足,并被神接纳,代替人本来所招致的刑罚。也必须常常记住,赎罪不是神爱有罪之人的原因,而是其结果(约 3:16; 罗 3:24, 25; 弗 1:7; 约一 1:9; 4:9)。赎罪也可被看作必要的,但不是绝对意义上,而是相对意义上;也就是说,如果人要得救,除了神所设计并施行的这条路以外,没有别路(出 34:7; 书 24:19; 诗 5:4; 7:11; 鸿 1:2, 6; 罗 3:5)。这是神清楚启示的计划;我们知道这一点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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