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

物件

希伯来文 ain,意为“流动”,常用于泉源,也用于颜色、面容和额头等表达。

希伯来文 ain,意为“流动”,常用于:(1)泉源;(2)颜色(民 11:7;修订本作“外观”,旁注作“眼”);(3)面容(出 10:5、15;民 22:5、11)。民 14:14 中“面对面”,修订本旁注作“眼对眼”。“两眼之间”即额头(出 13:9、16)。

箴 23:31 的表达“在杯中闪烁发红”,按字面是“发出(或显出)它的眼”。这里是这样描写酒中的珠沫或气泡。“将眼目放在”某人身上,就是以恩待他(创 44:21;伯 24:23;耶 39:12)。这个词也用于比喻性表达,如“恶眼”(太 20:15)、“慷慨的眼”(箴 22:9)、“高傲的眼”(6:17 旁注)、“轻佻的眼”(赛 3:16)、“满了淫色的眼”(彼后 2:14)、“眼目的情欲”(约一 2:16)。基督徒被警戒不可只作“眼前的侍奉”(弗 6:6;西 3:22)。有时人受刑是被剜去双眼(撒上 11:2;参孙,士 16:21;西底家,王下 25:7)。

王下 9:30(修订本)、耶 4:30、结 23:40 提到描画眼睛的习俗;这种习俗至今仍在东方妇女中广泛流行。

代表/相关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