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

神学

信心一般是心思确信某一陈述为真;其基本观念是信靠。

信心一般是心思确信某一陈述为真(腓1:27;帖后2:13)。它的基本观念是信靠。某事是真实的,因此配得信靠。信心按其所依据的证据,可以有许多程度,直到完全确信的信心。

信心是教导的结果(罗10:14-17)。知识是一切信心的必要成分,有时也被说成等同于信心(约10:38;约壹2:3)。然而二者在这一点上有所区别:信心包括同意,而同意是在理解行为之外的意志行为。同意真理乃是信心的本质;我们同意任何启示真理的最终根基,是神的真实无伪。

历史的信心,是领会并同意某些被看作单纯历史事实的陈述。

暂时的信心,是人在真理的陈明、宗教情感的影响,或有时所谓圣灵普遍运行之下(如腓力斯)所被激发的心境。

得救的信心如此称呼,是因为永生与它不可分割地相连。它最好的定义,莫过于《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的话:“信靠耶稣基督是使人得救的恩典,借此我们照着福音中所陈明的,接受并单单倚靠他以至得救。”

得救信心的对象是神所启示的整全话语。信心接受并相信它是最确实的真理。但那使人联合于基督的信心特别行动,其对象乃是主耶稣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约7:38;徒16:31)。这就是罪人在神面前称义所凭的信心特定行动(罗3:22、25;加2:16;腓3:9;约3:16-36;徒10:43;16:31)。在这信心行动中,信徒把基督作为中保,在他一切职分中归给自己,并安息在他里面。

这种对神见证所领受之真理的同意或相信,总是伴随着对罪的深切感觉、对基督的清楚认识、同意的意志和爱的心,并且伴随着倚靠、信赖或安息在基督里。它是这样一种心境:一个可怜的罪人意识到自己的罪,逃离有罪的自己,奔向他的救主基督,并把自己一切罪的重担卸在他身上。它主要不在于同意神在其话语中的见证,而在于以信赖和信靠来拥抱神所启示的唯一救主。这种信靠与倚赖是信心的本质。借着信心,信徒直接而立即地把基督领为己有。信心在其直接行动中使基督成为我们的。信心并不是神恩慈地接纳来代替完全顺服的一项功德;它只是我们抓住救赎主的位格与工作之手,而救赎主的位格与工作才是我们得救的唯一根基。

得救的信心是道德性的行动,因为它出自更新了的意志;而要同意神的真理,更新了的意志是必要的(林前2:14;林后4:4)。因此,信心在我们本性的道德部分中有其位置,正如在理智部分中一样。心思必须先由神圣的教导得蒙光照(约6:44;徒13:48;林后4:6;弗1:17、18),然后才能分辨圣灵的事。

信心是我们得救所必需的(可16:16),不是因为它本身有任何功德,而只是因为它是罪人接受神所指定给他的地位,顺服神正在成就之事。

信心的凭据或根基是神的见证;不是神所说之事的合理性,而是他确实说了这事。信心直接安息在“耶和华如此说”之上。但为此信心,神的真实、诚恳和真理必须被承认并珍视,连同他的不改变性一同如此。神的话鼓励并壮胆罪人亲自与基督交接,把基督作为神的恩赐,归向他、拥抱他、把自己交给基督,并以基督为自己的。那话带着能力而来,因为它是神的话;这位神在他的作为中启示自己,尤其在十字架上启示自己。人应当因神的话相信神,也应当因他的名相信他。

在基督里的信心为信徒确保脱离定罪,或在神面前称义;有分于基督里的生命,即神圣的生命(约14:19;罗6:4-10;弗4:15、16等);得着“与神相和”(罗5:1);并得以成圣(徒26:18;加5:6;徒15:9)。

凡这样信基督的人必定得救(约6:37、40;10:27、28;罗8:1)。

“信仰”也可指福音(徒6:7;罗1:5;加1:23;提前3:9;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