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
神学行为的规范;可分为自然律、礼仪律、司法律、道德律、实定律和道德性实定律。
律法是行动的规则。(1)自然律是神关于人类行为的旨意,建立在事物的道德差异之上,并可由自然之光发现(罗1:20;2:14、15)。这律法在任何时候都约束所有人。它通常称为良心,或受事物道德关系影响的能力。
(2)礼仪律规定旧约下敬拜的礼仪和仪式。这律法只在基督完成其工作之前具有约束力,因为这些礼仪都是预表基督的(来7:9、11;10:1;弗2:16)。它被福音成全,而不是被废除。
(3)司法律,是指导希伯来民族民事制度的律法。
(4)道德律是神关于人类行为所启示的旨意,约束所有人直到时代的末了。它在西奈颁布。它是全备的(诗19:7)、永久的(太5:17、18)、圣洁的(罗7:12)、良善的、属灵的(14),并且极其宽广(诗119:96)。虽然它约束所有人,我们却不在它之下作为行为之约(加3:17)。(见 [349]诫命。)
(5)实定律是仅建立在神旨意上的命令。它们是正确的,因为神命令它们。
(6)道德性实定律是神命令的,因为它们本来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