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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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律法要求以色列人借贷时白白借给同胞,不可取利,并限制向借者取抵押。

摩西律法要求,当以色列人有借贷需要时,要把他所求的白白借给他,不可取利;但可向外邦人取利(出22:25;申23:19, 20;利25:35-38)。每逢第七年末,一切债务都得豁免;但借给外邦人的仍可追讨。在希伯来共同体后期,商业增加以后,收取借贷利息或高利,以及商业意义上的担保开始出现。然而,向希伯来人收取这类利益被视为可耻(诗15:5;箴6:1, 4;11:15;17:18;20:16;27:13;耶15:10)。律法也限制从借者取抵押。若取了人夜间盖身的外衣为抵押,日落以前必须归还(出22:26, 27;申24:12, 13)。不可取寡妇的衣服(申24:17)和磨石(6节)为抵押。债主不可进屋取抵押,必须站在外面,等借者把抵押物拿出来(10、11节)。希伯来债务人最多只能被留作仆人到第七年,或最长不超过禧年(出21:2;利25:39, 42);但外邦寄居者可被作为“永远的仆人”(利25: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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