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细耳人

职分

名字含义: 分别出来的人,奉献的人

按民数记第6章所规定之愿而分别出来的以色列人,表示从众人中分别、奉献给神的人。

(希伯来形式 Nazir)指那些把民6:2-21所规定的愿加在自己身上的以色列人。这个词通常表示从别人中分别出来、奉献给神的人。虽然在参孙以前没有提到任何拿细耳人,但显然他们在摩西时代以前已经存在。拿细耳人的愿包括三件事:(1) 禁戒清酒和浓酒;(2) 在许愿持续的整个期间不可剃头;(3) 避免接触死人。

当许愿的期限结束时,拿细耳人必须来到圣所门口,献上:(1) 一只一岁的公羊羔作燔祭;(2) 一只一岁的母羊羔作赎罪祭;(3) 一只公绵羊作平安祭。祭司献上这些祭物之后,拿细耳人在门口剃下自己的头发,丢在平安祭下面的火中。

由于某种原因,可能是在哥林多工作期间,保罗曾把拿细耳人的愿加在自己身上。这个愿只能借着他上耶路撒冷,把此前一直不剪的头发献上而结束。不过,远在外地的人似乎可以先剪下头发,再把头发带到耶路撒冷,在那里完成礼仪。保罗在启程往叙利亚以前,曾在坚革哩这样行(徒18:18)。

另一次(徒21:23-26),在五旬节时,保罗又把拿细耳人的愿加在自己身上。“相关礼仪所需时间比保罗可支配的时间更长,但律法允许一个人若能找到已经经过规定礼仪、并准许他加入同伴的人,就可以一同承担这愿。通常,只要新加入者支付全体所需的费用,包括给利未人剃发的费用和祭物费用,并与其他人一同完成这愿,就会获得许可。当时有四位犹太基督徒正在履行这愿,只要保罗替他们支付费用,他们就愿意接纳他加入他们。保罗同意并支付费用;当这愿最后七日开始时,他与他们一同住在圣殿中,并按惯例通知祭司,他已经正式加入,成为那四人的同伴,他的愿也将与他们的一同结束。拿细耳人在最后七日期间退居圣殿,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免受偶然沾染的危险”(林赛《使徒行传》)。

至于拿细耳人愿的期限,每个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时间。圣经只提到三位终身作拿细耳人的人:参孙、撒母耳和施洗约翰(士13:4-5;撒上1:11;路1:15)。然而,一般形式的拿细耳人愿只持续三十天,最长也不过一百天。(参见利甲族。)

这个制度象征一种献给神、从一切罪中分别出来的生活,也就是圣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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