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司

职分

名字含义: 献祭的人

希伯来语 kohen、希腊语 hierus、拉丁语 sacerdos,总是指献祭的人。

希伯来语 kohen、希腊语 hierus、拉丁语 sacerdos,总是指献祭的人。

起初,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祭司,亲自在神面前献上自己的祭。后来,这职分转归一家之主,如挪亚(创 8:20)、亚伯拉罕(创 12:7;13:4)、以撒(创 26:25)、雅各(创 31:54)和约伯(伯 1:5)。

这个名称第一次出现,是用于麦基洗德(创 14:18)。在利未制度下,祭司职分限于利未支派,并且只限于该支派中的一个家族,就是亚伦家。关于祭司资格的若干律法见利 21:16-23。关于祭司服装(出 28:40-43)和承接圣职方式(出 29:1-37),也有相关条例。

他们的职责多方面(出 27:20、21;29:38-44;利 6:12;10:11;24:8;民 10:1-10;申 17:8-13;33:10;玛 2:7)。他们在神面前代表百姓,并献上律法所规定的各种祭物。

在大卫时代,祭司被分为二十四班或班次(代上 24:7-18)。这个数目在被掳以后仍然保留(拉 2:36-39;尼 7:39-42)。

“祭司并不分散居住在全国各地,而是共同住在指定给他们使用的若干城邑中(共四十八座,其中六座是逃城)。他们从那里按班次上耶路撒冷圣殿服事。因此,在各地百姓中的宗教教导,通常留给各家的家长负责,直到会堂设立为止。会堂的设立要到被掳归回以后才发生;它成为使犹太人脱离偶像崇拜的主要来源。从那时以后,远离偶像崇拜成了犹太民族显著的特征,正如在此以前,偶像崇拜的实践曾是他们重大的民族罪一样。”

犹太人的整个祭司制度都是预表性的。它是影子,其实体乃是基督。所有祭司都预表那位伟大的祭司;他“只一次”献上“一个赎罪祭”(来 10:10、12)。如今已没有属人的祭司职分。(参看整卷希伯来书。)“祭司”一词确实用于信徒(彼前 2:9;启 1:6),但在这些地方并不含有祭司性职能。所有真信徒如今都是“归神为王和祭司”。作为祭司,他们可以自由进入至圣所,并献上赞美和感谢的祭,也天天献上感恩服事的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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