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祭
神学献祭应被视为神圣制度;它不是源于人,而是神亲自设立、使有罪之人以蒙悦纳方式敬拜他的途径。
献祭应被视为神圣制度。它不是源于人。神亲自设立它,作为有罪之人向他献上蒙悦纳敬拜的方式。献祭的语言和观念贯穿整本圣经。
洪水以前的时代已有献祭。主用动物皮给亚当和夏娃做衣服;这些动物极可能已被献为祭(创3:21)。亚伯献上“他羊群中头生的”为祭(4:4;来11:4)。洁净动物与不洁净动物之间也有区分,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与献祭有关(创7:2、8),因为直到洪水以后,动物才被赐给人作食物。
同一做法贯穿族长时代持续下来(创8:20;12:7;13:4、18;15:9-11;22:1-18等)。在旧约历史的摩西时期,神就应献上的不同种类祭物及其献上方式规定了明确律法。献上规定的祭,确实成为整个时期显著而独特的特征(出12:3-27;利23:5-8;民9:2-14)。(见 [543]祭坛。)
我们从希伯来书得知,祭物本身没有价值或功效。它们只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使敬拜者向前仰望那位将来的大祭司;他在时候满足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献祭属于临时的经纶,属于预表和表征的体系;这些预表和表征曾完成其目的,如今已经过去。“为罪的一次献祭”已经“使那些成圣的人永远完全”。
祭物有两类:1. 无血的,如(1)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2)素祭和奠祭;(3)香。2. 有血的,如(1)燔祭;(2)平安祭;(3)赎罪祭和赎愆祭。(见 [544]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