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其他最早见于二十岁以上犹太人每年献“半舍客勒给耶和华”的命令;新约命令人履行向合法统治者纳税的责任。
税最早见于一条命令(出30:11-16):凡二十岁以上的犹太人,每年都要缴纳“半舍客勒,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礼物”。这条例在许多世代中被忠实遵守(代下24:6;太17:24)。
后来,百姓有君王治理他们时,正如撒母耳曾警告他们的(撒上8:10-18),他们开始为民政目的缴税(王上4:7;9:15;12:4)。这类税后来又以更高数额缴给统治他们的外邦君王。
新约命令人把合法统治者所征收的税作为责任缴纳(罗13:1-7;彼前2:13、14)。经文提到对商品和旅客征收的税(telos,太17:25);对财产征收的年税(phoros,路20:22;23:2);人头税(kensos,“贡税”,太17:25;22:17;可12:14);以及圣殿税(“丁税” = 两德拉克马 = 半舍客勒,太17:24-27;参出30:13)。(见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