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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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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公有領域

Albert Barnes' Notes on Revelation Of St. John The Divine (New Testament, English original, public domain). Sourced from the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CCEL). Public domain. Retrieval mirror: biblehub.com/commentaries/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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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s 第 26 章 1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1

有翻譯 開啟正文

「保羅伸出手來」——見 Acts 21:40 的註釋。這是演說家或公眾講話者慣常的姿勢。古代的雕像多半是這樣造的,右手伸出。古人的服飾有利於這一點。長而寬鬆的袍子(即外衣)通常用鉤子或扣針繫在右肩上,這樣手臂便完全自由。

「為自己分訴」——不能設想保羅期望他的申辯會使他脫離囚禁,因為他自己已經上訴於羅馬皇帝(Acts 25:11)。他在亞基帕面前講話的目的,無疑是:

(1) 為自己的名聲辯護,並取得亞基帕對他無罪的證言,從而平息猶太人的怒氣;

(2) 為使案情向皇帝得到正確的陳述,因為非斯都正希望亞基帕能使他對案情作出公正的陳述(Acts 25:26-27);以及

(3) 為自己的歸信和基督教的真實性辯護,並在亞基帕和他的隨從面前傳講福音,盼望他們的心因真理受感動,可以歸向神。

Acts 第 26 章 2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2

有翻譯 開啟正文

「萬幸」——他能獲准在一位熟悉猶太人習俗和見解的人面前申訴,視之為恩寵和特權。他先前的申辯,都是在羅馬官長面前作的;那些官長對猶太人的見解和習俗所知甚少,不願聽他與猶太人之間分歧點的討論,並且藐視他們的一切爭論。見 Acts 24:25。因此,他們幾乎沒有資格裁斷一個與猶太習俗和教義密切相連的問題;如今保羅喜樂,是因為知道他正面對一位因熟悉猶太習俗和信仰而能賞識他論證的人。保羅這時並非正在受審,而是要為自己辯護,陳明案情,使亞基帕能幫助非斯都把案件的真相呈報羅馬皇帝。因此,盡力為自己辯護,並把案中一切事實告訴他,既是保羅的利益,也是他的責任。所以他的申辯主要是以極其動人的言辭,把事實經過原原本本地陳述出來。

「分訴」——即蒙准陳明案情,或為自己辯護。

「……的事」——即關於。

「猶太人所告我的一切事」——即被猶太人所控告的事。控罪的內容是:他煽動騷亂,是基督徒的頭目,並且污穢聖殿,Acts 24:5-6。

Acts 第 26 章 3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3

有翻譯 開啟正文

「熟悉」——即精通或深為熟知。

「一切規例」——指禮儀、制度、律法等;即一切屬於摩西禮儀條例的事物。

「辯論」——指爭論的題目和種種不同意見,即法利賽人、撒都該人、文士之間向來存在的種種爭論。保羅這樣論到亞基帕,既非虛謊,也非諂媚。亞基帕是猶太人,在他所治理的國境內度過了大半光陰;雖然他早年主要住在羅馬,但他自然會熟悉祖先的宗教。保羅不曉得諂媚人,但他並不避諱陳明真理,並願在真理容許的範圍內稱許人。

「所以」——即因這緣故;因為你熟悉這些規例。羅馬人視這些規例為迷信,視這些問題為可鄙之事,故不能耐心聽人討論。亞基帕知道這些事真正的分量,必會樂於以忍耐的注意,傾聽一切有關的探究。

Acts 第 26 章 4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4

有翻譯 開啟正文

「我的為人」——指我的見解、原則和行事為人。

「從幼年」——保羅生於大數,但早年即被送到耶路撒冷,在迦瑪列的門下受教育,Acts 22:3。

「從起初」——即從一開始;就是人生的初期,即見解與習慣養成的時期。

「人所共知的」——保羅在迦瑪列門下因熱心猶太教而出類拔萃,這全非不可能的事。他早年即受託對付基督徒的使命(Acts 9),表明他是知名的人物。比較 Philippians 3:4-6。因此,關於他早年的生活,他儘可以請猶太人作證,而且無疑連那些激烈控告他的人也可以作證。

Acts 第 26 章 5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5

有翻譯 開啟正文

「知道我的人」——即與我素來相識的人。

「從起初」——ἄνωθεν anōthen。意即從前,或從我人生旅程的起頭。他們完全知曉我的整個行蹤。

「若肯作見證」——即若他們肯為所知道的事作證。

「最嚴緊的」——即最嚴格、最嚴謹之意;不僅在於神成文的律法,也在於長老的遺傳。保羅自己在別處也見證(Philippians 3:4-6),他在猶太教中得著了出身與教養的一切益處,並且因遵行其禮儀與習俗而早年即已出眾。

「教門」——即分支或派別。

「作了法利賽人」——即按照法利賽人的規條與教義生活。參見 Matthew 3:7 的註釋。保羅在此提及他早年生活的原因如下:

(一)他既在人生早年無可指摘地生活,他的原則又由他們最傑出的教師的教導所奠定,那麼他此後的人生也當可推想有同樣的品格。

(二)他在人生那個階段既對本國的律法與習俗表現出極大的熱心,那麼他日後必不至於反對或詆毀它們。保羅根據自己過去世活的嚴謹與良知,認為亞基帕可以據此對他後來的行事作出有利的推論。早年虔誠敬神的生活,通常是他年歲中美德與正直的確實保證。

Acts 第 26 章 6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6

有翻譯 開啟正文

「現在我站在這裏」——即站在審判席前。我正受審問。

「受審」——即為受判決而受審。我正為著全民族共同指望的那一件事受審。

「是因為指望」——即因這指望的緣故;或因為我與我的同胞共同懷有這指望,如今又信其必成。

「神向我們祖宗所應許的…」——見邊註的參考經文。保羅在此指的是彌賽亞的應許,還是死人復活的盼望,不能完全確定。他站在猶太公會面前時(Acts 23:6),曾說自己是因持守死人復活的教義受審。但可以留意,在他看來,這兩件事是緊密相連的。他盼望彌賽亞來臨,因此也盼望死人復活;他相信彌賽亞已經來了、已經復活了,因此也相信死人必要復活。他以一事論證另一事。他既相信耶穌是彌賽亞、已經從死裏復活,並由此證明了死人必要復活,那麼他與猶太人之間爭論的題目,顯然牽動著他們的見解與盼望中一切關乎命脈的要點。參見 Acts 26:8。

「神向我們祖宗所應許的」——即神所作的應許。見邊註參考。這些應許是賜給列祖的,論到將要來的彌賽亞,而這包括了來世或死人復活的應許。要明白保羅與其他使徒為何如此強調死人復活的教義,當記得這教義涵蓋了靈魂獨立存在與來世的全部教義。撒都該人否認這一切;法利賽人、救主和使徒們反駁他們時,就是以必有賞罰的來世作根據。救主與撒都該人辯論的論證,見 Matthew 22:23-32 的註釋。

「向我們祖宗」——指我們的先祖、列祖等。

Acts 第 26 章 7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7

有翻譯 開啟正文

「這應許」——即他們指望得著這應許的成就;換言之,他們盼望並相信這應許必將實現,自己必蒙其福分。

「我們十二個支派」——這是猶太人的名稱。古時的猶太民族一直指望得著這應許;這是全民族的盼望與期待。彌賽亞來臨之前許久,十二支派中的十支已被擄至亞述,並未歸回,只剩下便雅憫和猶大兩個支派。但「十二支派」作為猶太民族的名稱仍舊保留。參較 James 1:1。保羅在此說,這指望一直是猶太民族的指望。除了撒都該人這相對少數的一群,民族中的大多數素來持守來世的教義。這一點亞基帕必然深知。

「切切地」——即恆切地、懇切地(ἐν en ἐκτένεια ekteneia)、火熱地。這是事實:儘管民族中有種種罪惡,他們仍一絲不苟、火熱地遵守敬拜神的外在形式。

「事奉神」——即在聖殿的條例和禮儀中事奉。作為一個民族,他們並非用心事奉祂,卻維持著宗教敬拜的外在形式。

「晝夜」——即以不懈的熱心、恆忍與懇切(Luke 2:37)。猶太人日常的獻祭和禮儀在早晚舉行,可說是晝夜進行。他們有些禮儀,如逾越節的晚餐,通常延至深夜。主要的意思是:他們以恆久而不知疲倦的熱心與虔敬,持續保持對神的敬拜。

「因這指望」——即因我與我的大多數同胞共同懷有這盼望。參見 Acts 23:6。保羅若能使亞基帕確信,他的罪狀的核心不過是同胞共同的信仰,這就足以向他表明自己是無辜的。因此他把自己的申辯立在這根基上——他所持守的,只是民族大多數人所信的;而且他以唯一一貫而可辯護的方式持守它,即神確實已叫彌賽亞復活,並藉此保證死人必要復活。

Acts 第 26 章 8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cts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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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看作不可信的呢」——這問話的力量,在「為甚麼」(τί ti)之後加感嘆號更為明顯:「甚麼!竟把這事看作不可信的嗎?」它表示對人竟視之為不可信的驚訝,或暗示無法提出理由,說明這教義為何不值得相信。

「不可信」——即不能置信或相信的教義。為何要看為荒謬?

「在你們」——這是複數,顯然保羅在此不是單對亞基帕說話,而是對與他同坐的人。沒有證據顯示亞基帕懷疑死人能復活;但非斯都和同他在場的人大概懷疑,而保羅在講論的熱忱中,轉身向全體在座的人說話。很顯然,我們所有的只是這論證的大綱;大有理由推想,保羅對每一部分論點的發揮,都必比這裏所記的更長。

「神叫死人復活」——神具有一切能力,是萬物的創造者,是人身體的創造者——祂使人恢復生命,並延續其將來的存在,為何要看為荒謬?復活的難處,並不比身體最初受造更大,也沒有伴隨更大的困難。而且,神叫死人復活,正要彰顯祂的完全;來世是必要的,好成就公義——為義人伸冤、懲罰不義的人;神既是公義的道德統治者,祂要叫死了的人復活、帶他們到審判中,就不當視為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