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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Robert Jamieson, A. R. Fausset, David Brown · 1871

全部項目

19,831

翻譯 19,831 筆

授權

公有領域

原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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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Robert Jamieson, A. R. Fausset, David Brown · 1871

公有領域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1871). CCEL expanded electronic edition states it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翻譯進度
19,831 / 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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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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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ticus 第 4 章 1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Le 4:1, 2.

有翻譯 開啟正文

Le 4:1, 2.

誤犯之罪祭

Leviticus 第 4 章 2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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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有人無意中犯了罪,違背了耶和華所吩咐的任何一條誡命——「魂」即指個人。一切罪,在某種意義上,都可視為「因無知」、錯誤、或對自己真正利益的誤解而犯的。然而此處律法所論的罪,乃是指無意中違犯了禮儀律法——因匆忙或疏忽而違犯了某些消極的誡命;這些誡命若故意明知而犯,就當處以死刑。

行了其中任何一樣——要表達其意,需補上「他當獻贖罪祭」。

Leviticus 第 4 章 3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Le 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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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4:3-35.

祭司的贖罪祭

3. 受膏的祭司若犯罪——即大祭司;鑒於他那作為預表中保的身分與他崇高的職位,百姓在他身上有最深的利益;因此他若違背神聖律法的任何部分,無論是出於無知或疏忽,都是極嚴重的罪,既關乎他個人,也關乎他榜樣的影響。他所指的主要就是這人,雖然普通祭司階層也包括在內。

使百姓陷在罪裡——即給百姓帶來罪咎。他要取一隻公牛犢(年齡與性別均有明說),照燔祭所定的方式宰殺之後,要帶進聖所,將贖罪之血在幔子前彈七次,並在前往祭司院途中,用那鮮紅之血抹金香壇的角——這是專為極重大、極可憎之罪所設的莊嚴禮儀,表明他的罪雖是在無知中所犯,卻已使他的所有事奉失效;他若不以血贖罪,他所從事的任何職務都不能使他或百姓得益。

Leviticus 第 4 章 11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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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在通常的情況下,這些是祭司的所得。但在為大祭司之罪所需的贖罪中,祭牲的脂油在壇上獻過之後,屍體要搬到營外

[Le 4:12],

好叫它在倒灰之處的全然焚燒,更顯著地表明這罪行的嚴重,以及神對此罪的憎惡(參

Heb 13:12, 13)。

Leviticus 第 4 章 13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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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以色列全會眾若誤犯了罪——由於對律法的某種有責的疏忽或誤解,百姓可能招致全國性的罪咎,那時就需要全國性的贖罪。所要獻的祭與前一種情況相同,但儀式上有此不同:長老或各支派的族長,作為百姓的代表、也是誤導會眾的主要肇事者,要按手在祭牲頭上。然後祭司將血帶進聖所,在那裡用指頭蘸血彈七次之後,在幔子前灑血七次。這事做完,他回到祭司院,登壇,將一些血抹在壇的角上;然後將其餘的血倒在壇腳。脂油是牲畜中唯一在壇上獻上的部分;因為屍體連同其附屬物和內臟,要搬到營外倒灰之處,在那裡用火燒盡。

Leviticus 第 4 章 22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22-26. 若官長犯了罪,誤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無論政府形式如何,君王、審判官或下屬官長,都是這條律法所關涉的人。這樣的民事官員之過犯,在性質和後果上都不如大祭司或會眾的過犯嚴重,因此只要求價值較低的贖罪祭——「一隻公山羊」;血既不帶進聖所,只抹在燔祭壇上;屍體也不搬到營外,而是由值班祭司吃。

Leviticus 第 4 章 27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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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4. 平民中若有人誤犯了罪——在這種情況下,所定的贖罪祭是一隻母山羊,或一隻無瑕疵的母羊羔;儀式與犯罪官長的情況完全相同

[Le 4:22-26]。

在這後兩種情況中,贖罪祭的血是抹在燔祭壇上——即有血之祭被指定宰殺之處。但大祭司或全會眾的過犯,既使會幕的禮儀蒙上普遍的污點、使其事奉失效,便需要進一步的贖罪;因此在這些情況中,贖罪祭的血是抹在香壇上

[Le 4:6, 17]。

Leviticus 第 4 章 35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35. 祭司必為他贖罪,他的罪必蒙赦免——這些祭物沒有一個具有內在的價值,足以使罪人的良心從罪的污染中得釋放,或從神那裡得著赦免;但它們使人從世俗的刑罰中得著形式的解脫

(Heb 9:13, 14);

它們也是那將由基督獻上之完全而完美的贖罪祭的象徵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