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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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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公有領域

Albert Barnes' Notes on Revelation Of St. John The Divine (New Testament, English original, public domain). Sourced from the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CCEL). Public domain. Retrieval mirror: biblehub.com/commentaries/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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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第 12 章 1-8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無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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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翻譯。

Matthew 第 12 章 1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12:1

有翻譯 開啟正文

Matthew 12:1-8。這幾節所載的事也記在Mark 2:23-28和Luke 6:1-5。

那時——路加在Luk 6:1把時間說得更確切。他說那是「首安息日後的第二個安息日」。要明白這一點,應當先說明:「逾越節」是在「亞筆」月,即尼散月守的,相當於三月下旬與四月初。這節期自該月十四日起守七日,Exodus 12:1-28;Exodus 23:15。在逾越節週的「第二」日,律法規定要獻上「大麥」一捆,作為收割的初熟之物,Leviticus 23:10-11。從這日起算七個星期,直到「五旬節」,Leviticus 23:15-16;這節又稱為七七節,Deuteronomy 16:10,又稱為收割節,Exodus 23:16。因此,逾越節(即除酵節)的這第二日,乃是他們向五旬節起算的起點。隨後一週的安息日,按這計法便是頭一個之後的「第二個安息日」;基督經過田間,所述及的時候無疑正是此時。還應當提及,在猶太,大麥收割約於五月初開始,大麥與小麥的收割到二十日左右都已完成。大麥在四月初已充分抽穗。因此,這記載就一年節令而論並無不合理之處。這節期總是在耶路撒冷守。

從麥地經過——即經過「大麥」地或「小麥」地。我們聖經譯本中所用的「corn」一詞,並不像今天我們用這詞時那樣指「玉蜀黍」(maize)或「印第安玉米」(Indian corn)。印第安玉米直到美洲被發現才為人所知,譯者們大概對它一無所知。「corn」一詞當時所指,正如今日英國仍舊的用法,是小麥、黑麥、燕麥和大麥。這也解釋了他們為何「用手搓」麥穗,Luke 6:1,好使子粒與糠秕分開。

Matthew 第 12 章 2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12:2

有翻譯 開啟正文

在安息日——法利賽人無疑想找基督的把柄,就說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觸犯了誡命。摩西曾吩咐希伯來人在安息日不作任何勞碌的工,Exodus 20:10;Exodus 35:2-3;Numbers 15:32-36。若在別的日子,這樣行顯然是合法的,因為律法准許這樣作,Deuteronomy 23:25。

Matthew 第 12 章 3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12:3

有翻譯 開啟正文

耶穌對他們說……——為替門徒辯護,祂向他們引述舊約所記一個類似的事例——這是他們本當熟知的,就是大衛的事。律法吩咐要在會幕聖所內的桌子上擺十二個餅,留一週,然後惟獨「祭司」可以吃;其位置隨後再換上「新餅」。這餅稱為「陳設餅」,Leviticus 24:5-9。大衛逃避掃羅,疲乏飢餓,來到祭司亞希米勒那裡,只找到這餅,便求了來吃,這與律法的「字句」相違,1 Samuel 21:1-7。大衛在猶太人中具有極高的權威,這行為並未受責備。這證明「在必要的情形下,律法並不束縛人」——這是一切法律都承認的原則。照樣,門徒的「必要」使他們在安息日作了平日本屬不合法的事,也得著辯護。

Matthew 第 12 章 4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12:4

有翻譯 開啟正文

他怎麼進了神的殿——即「會幕」,因那時聖殿尚未建成。

律法上所記的你們沒有念過嗎——即在律法書中,或摩西的書卷中。

犯了安息日——他又叫他們注意祭司的行為。祭司在安息日也和平日一樣忙於宰殺祭牲,Numbers 28:9-10。在每日常獻的祭之外,安息日另宰兩隻羊羔。祭司必須忙於宰殺,並生火將其焚獻;而在安息日生火,乃是明文禁止猶太人的,Exodus 35:3。他們所做的,若由別人來做,就算是「犯了」安息日。然而他們是無可指摘的。他們所做的,是既必要又奉命之事。況且這是在聖殿本身、在那聖潔之地做的——正是在律法理應最嚴格遵守的地方。

Matthew 第 12 章 5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無標題

僅原文 開啟正文
尚無翻譯。

Matthew 第 12 章 6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12:6

有翻譯 開啟正文

在這裡有一人比殿更大——此處救主是指祂自己,指祂自己的尊嚴與權能。「我對律法擁有權柄;我可以豁免我的門徒,使他們不受那些律法的約束。因此,我命令或准許他們作的事,便是正當的。」這證明祂是神。除神以外,無人能授權人去作與神聖律法相違背的事。祂又把他們引到 Matthew 12:7,即祂先前引過的一處經文(參看 Matthew 9:13 的註釋),表明神喜愛公義的行為,過於對禮儀律條文的嚴格遵守。

馬可補充說(Mark 2:27),「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就是說,安息日是為人的福祉而設的;它是要促進人的幸福,而不是要以苛刻無情的規條製造痛苦。不可把它解釋成:使必需品的供應成為不合法,從而產生痛苦。人不是為安息日造的。人先受造,然後安息日才為他的幸福而設立,Genesis 2:1-3。他的必需、他真正的舒適與需要,不可屈從於那「為他」而設立的東西。律法應當按有利於他真正需要與舒適的方式來解釋。這所准許的,只是真正必需之工,而不是想像的需要、娛樂,或一般的業務與屬世的職業。

Matthew 第 12 章 7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無標題

僅原文 開啟正文
尚無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