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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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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公有領域

Albert Barnes' Notes on Revelation Of St. John The Divine (New Testament, English original, public domain). Sourced from the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CCEL). Public domain. Retrieval mirror: biblehub.com/commentaries/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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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第 27 章 1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1

有翻譯 開啟正文

耶穌被解到彼拉多面前——另參 Mark 16:1; Luke 23:1; John 18:28。

到了早晨——這時距耶穌被公會定罪不久。

彼得最後一次不認主,大概不遲於凌晨三時,即將近破曉之時。天一亮,猶太人就聚集商議,要奪去祂的性命。在那個季節,猶太地的日出不早於清晨五時,因此他們聚集之時,距彼得不認主並不久。

眾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商議——他們在審判祂時(Matthew 26:65-66)已認定祂「以褻瀆的罪名」當死;然而他們不敢用石頭打死祂——雖然律法在褻瀆的案上如此吩咐,他們後來對司提反也是這樣行(Acts 7)——因為他們懼怕百姓。因此他們「商議」,要決定以甚麼藉口把祂交給羅馬政權,或羅織甚麼屬公民性質的罪名,使彼拉多肯定祂的罪。他們所定的罪名,並不是他們審判祂時所依據、並據以斷定祂當死的那項,而是「誘惑國民、禁止納稅給凱撒」,Luke 23:2。他們以為,這項指控若能成立,便可促使彼拉多定耶穌的罪;至於「褻瀆」的罪名,他們知道彼拉多不會受理,因為那並非觸犯羅馬法律的罪行,彼拉多對此也不主張有管轄權。

要治死祂——即設法使祂在羅馬總督的權柄之下被處死。

Matthew 第 27 章 2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2

有翻譯 開啟正文

他們把他捆綁了——祂在園中被捉拿時曾被「捆綁」,John 18:12。大概在該亞法的府邸受公會審問時,祂的捆綁曾被解開,因為那裡群眾環繞,被認為萬無一失。如今他們要把祂帶到城裡另一處去,就再次捆綁了祂。所謂捆綁,大概無非是捆住祂的雙手。

巡撫本丟·彼拉多——羅馬人派駐猶太地的巡撫。巡撫通常住在該撒利亞,但在大節期、猶太人雲集之時,通常上耶路撒冷來,為要審理案件,並鎮壓可能發生的騷亂。彼拉多所得的「頭銜」是「巡撫」或「總督代理人」。這職務的職責主要是徵收羅馬皇帝的賦稅,並在某些情況下執行審判。彼拉多是由當時羅馬的皇帝提比留任命為猶太巡撫的。約翰說(John 18:28),他們將耶穌從該亞法那裡往衙門內解去——就是「總督府」(praetorium)即巡撫官邸中審案的部分。然而猶太人自己卻不進去,恐怕染了污穢,不能吃逾越節的筵席。Numbers 19:22記著,凡摸了不潔之物的,必不潔淨。為這緣故,他們不願進外邦人的宅第,恐怕沾染甚麼污穢,以致不配守逾越節。

Matthew 第 27 章 3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3

有翻譯 開啟正文

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這表明猶大原以為事情不至於有這樣悲慘的結局。他大概以為耶穌會行神蹟救自己脫身,不會容讓這樣的定罪臨到自己身上。及至他看見祂被捉、被捆、受審、被定罪——看見祂自救的一切可能都已消失——他就被失望、憂傷和痛悔壓倒了。如前所述,譯作「後悔」的這個字,不一定指「向善」的改變,而是指看法和心情的「任何」改變。這裡它顯然只指有罪的良心所生的恐懼、以及因罪帶來意外結局而生的深切悔恨所造成的改變。這不是得救的悔改。真悔改引人過聖潔的生活;這悔改卻引他以自死加增自己的罪。真悔改引罪人到救主面前;這悔改卻引他離開救主、走向絞架。猶大若是真正悔改的人,那時就必到耶穌面前,在祂腳前認自己的罪,向祂求赦免。但他被悔恨和深重罪咎的壓制所勝,不肯到祂面前,在背叛之罪上又加了自殺之罪。這樣的人斷不是真正的悔改者。

Matthew 第 27 章 4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4

有翻譯 開啟正文

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即:我有了罪,我有罪責,我作了錯事。

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意即把一個無辜的人交於死地。「血」在這裡代替「生命」或「人」。意思是,他知道也承認耶穌是無辜的。這個認罪是耶穌無辜的顯著證據。猶大與祂同在三年,在公開和私下的場合都見過祂,聽過祂公開的教訓和私下的言論,在各樣境況中都見過祂;祂若作過什麼惡事、或發表過什麼敵擋羅馬皇帝的言論,猶大都有資格作證。他若知道這樣的事,必定會說出來。他既是耶穌的門徒,他的見證在祭司長看來必比任何人的更有價值;他不但可以逃脫良心煎熬的痛苦和可怕的死亡,還可指望豐厚的賞賜。他沒有提出這樣的控告,反倒完全坦白承認耶穌是無辜的,並且退還了出賣所換來的不義之財——這充分證明,在猶大看來,救主不但無罪,連犯罪的嫌疑也沒有。

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這樣的說法表明,他們與他良心的懊悔、與他信耶穌無辜一事毫無相干。他們所要的已經到手——耶穌本人;如今他們對這賣主之人的感受毫不在意。一切利用他人作工具以成全罪惡、滿足情慾的惡人,也是這樣,對工具所受的影響毫不在意;他們很快就把他丟棄鄙視。千萬事例中,作惡的工具和供人享樂的牽線者,至終都被丟給懊悔、悲慘、罪惡和死亡。

Matthew 第 27 章 5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5

有翻譯 開啟正文

把那銀錢丟在殿裏……——這是他良心為自己的罪痛悔的明證。他那不義之財如今對他毫無益處,不能叫他痛苦的心得些解脫。於是他「企圖」把賣主的價銀丟回去,以換取解脫;卻是徒然。罪的意識緊緊抓住他的靈魂;猶大發現——正如所有人終必發現的一樣——丟棄或撇下不義之財,並不能減輕有罪的良心。

在殿裏——這裡指聖殿的哪一部分,並不能完全確定。有人以為是公會慣常坐席之處;有人以為是庫房;也有人以為是祭司獻祭的地方。大概猶大根本不大在乎、也不大想到自己進的是聖殿的哪一個地方。他在深切的痛悔中急忙進了殿,很可能把銀錢丟在最方便的地方,就逃到某處去結束自己的性命。

出去吊死了——這裡原文所用的詞引起許多討論:究竟是指他因極度悲傷而窒息或扼緊,還是指他自縊喪命。然而各方都承認,後者是這詞最通常的意思,也確實是最明顯的意思。彼得在敘述猶大的死時說 Acts 1:18,猶大「身子仆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有人認為這兩段記載難以調和,其實並無必然的出入。兩個記載都是真實的。馬太記的是猶大上吊自盡的方式,彼得說的是結果。猶大大概極其匆促、心神大亂地出了殿,尋找一個可以行這事的地方。

他大概不會很講究所用工具是否合宜。在痛苦、匆促、求死的心情中,他抓起一根繩子自縊;而繩子若不勝負荷而斷裂,這毫不奇怪,也不罕見。他往前仆倒——即臉面朝下——身體崩裂,在極可怕的情形中死去:這是雙重的死,有雙重的痛苦和雙重的恐怖,是他罪上加罪當得的報應。若假定他是在某個深谷陡壁附近自縊的,上述解釋就更有可能。哈克特教授(Professor Hackett)在《聖經圖解》(Illustrations of Scripture,頁275、276)中說:「解經家提出,猶大可能是在欣嫩谷上方懸崖附近的一棵樹上自縊,樹枝或繩子斷裂,他墜落谷底,摔得粉碎。就我個人而言,當我站在這谷中,仰望懸在谷上的岩石台地時,我覺得這個解釋十分自然,比以往更令我滿意。我在不同地點測量了那些陡峭、幾乎垂直的岩壁,發現高度分別為四十、三十六、三十三、三十和二十五呎不等。至今仍有樹木生長得相當靠近這些岩石的邊緣,無疑從前在相同的地方更為繁多。岩台的底部還有石鋪的地面,因此,從上面墜落的人也容易壓碎、肢裂而死。那賣主的猶大墜落時,可能撞在某塊尖石上,石頭刺入身體,以致『腸子都流出來』。」

Matthew 第 27 章 6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6

有翻譯 開啟正文

不可放在庫裏……——把被視為可憎之物的拿來獻給神,是律法所禁的(Deuteronomy 23:18)。血價——即人的性命的代價——他們公正地視為不當而不合律法的供物。

庫裏——「庫」設在女院。參看聖殿圖則,Matthew 21:12。它由若干放置在「院子」各處的小「櫃」組成,用以收納百姓的甘心祭,以及每個猶太人當納的半舍客勒。此處譯作「庫」的原文,含有「獻給神的供物」之意;投入那裏的,就算為獻給祂的祭物。

血價——生命是在「血」中。參看 Romans 3:25 的註釋。此處「血」與「生命」同義。血價就是買一個人性命的價錢。這表明連他們也承認耶穌是無罪的:他們是買了祂,而不是公義地定了祂的罪。可注意的是,他們對「殺害無辜之人」、把充分證明自己是彌賽亞的主釘十字架,毫無悔意;如今對把這銀錢放進庫裏這樣相對微小的事,卻如此拘謹。人往往在大罪上毫不遲疑,卻在「小」事上過分拘謹。

Matthew 第 27 章 7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7

有翻譯 開啟正文

商議……——他們彼此商議如何妥善處置這筆錢。

用那銀錢買了——Acts 1:18 論到猶大說:「他用作惡的工價買了一塊田。」使徒行傳那段話的意思,無非是說他「提供了買田的錢」,或他成了買田的「緣由」,並非必然暗示猶大親自立約、付錢去買一塊埋葬外鄉人的田——這事本身極不可能——乃是說那塊田是「因他的緣故」買下的。聖經與其他著述中,常把一個人只不過是別人行事的原因或機會的事,說成是他自己所行的。見 Acts 2:23; John 19:1; Matthew 27:59-60。

窯匠的一塊田——這大概是一塊以那名稱著稱的田,原是供製造陶器之用的。距耶路撒冷這樣近的一塊田,所付的價錢似乎很少;但這田的黏土大概早已用盡,既不宜製陶,也不宜耕種,因此被看為價值甚微。

要埋葬外鄉人——就是從世界各地上耶路撒冷來守大節期的猶太人。那些視「外邦人」為可憎的大祭司,斷不會樂意為他們預備葬地。

Matthew 第 27 章 8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Matthew 27:8

有翻譯 開啟正文

血田——就是以血價買的那塊田。這田的名稱叫「亞革大馬」,Acts 1:19。它正在耶路撒冷城牆之外、錫安山以南。如今耶路撒冷的亞美尼亞基督徒用它作葬地,他們在錫安山上有一座宏偉的修道院——Missionary Herald, 1824, p. 66。見耶路撒冷地圖。

直到今日——就是到馬太寫這福音書的日子,約在買這田之後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