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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Robert Jamieson, A. R. Fausset, David Brown · 1871

全部項目

19,831

翻譯 19,83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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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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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Robert Jamieson, A. R. Fausset, David Brown · 1871

公有領域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1871). CCEL expanded electronic edition states it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翻譯進度
19,831 / 19,831
原文語言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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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s 第 35 章 1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Nu 35:1-5.

有翻譯 開啟正文

Nu 35:1-5.

四十八座城歸給利未人。

Numbers 第 35 章 2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2. 你們要從所得為業的城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利未人與其他支派不同,征服迦南後沒有分得地土,他們要分散在全地、住在若干撥歸他們使用的城中,而這些城的四周要有廣闊的郊野。

Nu 35:4 與 Nu 35:5

關於這些郊野的範圍,表面看來似有出入;但這兩節所指的其實是截然不同的事——一節講郊野自城牆向外延伸的範圍,另一節講自郊野盡頭再向外量二千肘。實際上,自城牆量起共有三千肘的地面。頭一千肘大概用作僕人與牧人的附屬屋舍、菜園、葡萄園或橄欖園。這些按着各家族分給

(1Ch 6:60), 可以從一個利未人賣給另一個利未人,卻不可賣給別支派的人

(Jer 32:7)。 其餘的二千肘則留作公用牧場

(Le 25:34), 以利未人的人數而論,這空間也確是必需的。

Numbers 第 35 章 6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Nu 35:6-8.

有翻譯 開啟正文

Nu 35:6-8.

逃城。

6. 要分出六座逃城,給誤殺人的——在利未人的城中設立這些特權聖所,大概可追溯到這樣的想法:利未人是最合適、最公正的審判官;他們的同在與勸戒可以平息或約束報血仇者狂風暴雨般的激情;而且他們既披戴聖潔的身分,便可作基督的預表——罪人可在基督裏尋得避難所,脫離那毀滅者(參

De 4:43; Jos 20:8)。

Numbers 第 35 章 8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8. 你們所要給的城,當從以色列人的產業中取出——為利未支派的居住與供應而提供這些城邑的重擔,當按公平的比例分攤在各支派身上(見

Nu 33:54; Jos 20:7)。

Numbers 第 35 章 9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Nu 35:9-34.

有翻譯 開啟正文

Nu 35:9-34.

報血仇者。

Numbers 第 35 章 11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11. 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就是無心殺人的——「報血仇」(Goelism)之俗,即被殺者最近的親屬有義務向兇手索償,由來極古

(Ge 4:14; 27:45)。 在摩西時代似乎已是既定習俗;雖在社會粗陋、法制未備之時,這是自然且可理解的刑事司法原則,卻易生許多弊端;其最大的弊病在於:那有義務和名分去執行公義的親屬,往往行事倉促——在怒火中燒或報復衝動之下,不願審查案情,不願分辨刺客蓄意之謀與誤殺者無心之失。再者,這習俗不僅易助長報復之心,一旦報血仇者尋不着對象,更會把仇恨世代相傳。今日的阿拉伯人正是如此:一個阿拉伯人若殺了另一支派的人,兩支派之間就有了「血債」,除非那肇事的支派死一人,血債便不能洗清。有時可以付議定數目的羊或駱駝來贖罪。但這等贖價雖被提出,也常常遭拒,血只能以血償還。這種「報血仇」之俗在希伯來人中根深蒂固,貿然廢除或許並非明智;摩西一面允許其延續,一面奉神的權柄另立若干特別規條,既可防止個人驟然尋仇的惡果,同時也給被告以時間和機會證明己冤。逃城之設,正是為此仁慈公正之目的。這樣合法的避難所共有六座,三座在約但河東——因河東之地在長度上與迦南相當(雖然寬度不及),也是為了有些人越界避難更為便利。這些城是為一切人的益處而設——不僅為以色列本族人,也為一切寄居的外人。

Numbers 第 35 章 16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16-21. 人若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等——此處列舉了報血仇者(Goel)可取殺人者性命的各種情形;其中每一種都證明是蓄意之謀。

Numbers 第 35 章 22 Jamieson-Fausset-Brown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Whole Bible

無標題

有翻譯 開啟正文

22-28. 但若他忽然無仇恨地推他,或暗中把甚麼東西扔在他身上等——在突然受挑釁或激烈情緒的衝動下,可能造成致命的傷害;對於這樣無意中殺了人的人,利未人的城邑提供了充分保護的恩惠。他一旦到達最近的城(因為各處離其中一座都在一日行程之內),便安全了。但他必須「住在其中」。將他限制在城牆之內,是一條明智而有益的規定,旨在顯明在神眼中人血的聖潔,並保護誤殺者本人,因他在社會中的出現與交往可能激起死者親屬的激情。但他從這拘禁中得釋放的時期,要等到大祭司死時才來到。那是一個舉國哀傷的時刻,私人的憂傷在國難之感中被淹沒或忽略,而如此傑出的神僕之死,自然引導眾人認真思想自己的必死。然而,逃亡者一旦衝破拘禁的約束,越出庇護所的範圍,他便喪失了這特權;若被追趕者發現,就可將他無罪地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