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Henry's Complete Commentary
Matthew Henry ·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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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Henry ·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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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s 第 10 章 1-11 Matthew Henry's Complete Commentary
¹ 弟兄們,我心裏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
² 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
³ 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⁴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
⁵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
⁶ 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裏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
⁷ 誰要下到陰間去呢?(就是要領基督從死裏上來。)」
⁸ 他到底怎麼說呢?他說: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裏,在你心裏。——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
⁹ 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
¹⁰ 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¹¹ 經上說:「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使徒在這一段的目的是要表明律法之義與信心之義之間的巨大差別,以及信心之義遠超律法之義的極大優越性;好以此勸導猶太人信基督,加重那些拒絕者之愚昧和罪惡,並證明神棄絕這些拒絕者是公義的。
I. 保羅在此宣稱他對猶太人的善意及其理由(Ro 10:1,2),他給他們一個好的祝願和一個好的見證。
1. 一個好的祝願(Ro 10:1),即願他們得救——從那將臨到他們的今世毀滅和災禍中得救——從那懸在他們頭上的將來之忿怒、永遠的忿怒中得救。這祝願中隱含的意思是他們能被勸服和歸正;他不能憑信祈求他們在不信中得救。雖然保羅傳道反對他們,卻為他們禱告。如此他是有憐憫的,正如神是不願有一人沉淪(2Pe 3:9),不喜悅罪人之死。我們的本分是真誠而懇切地渴望我們同胞的得救。他說這是他心裏所願的和向神所求的,這暗示,(1.)他渴望的強烈和真誠。這是他心裏所願的;不是形式上的客套——許多人的好祝願不過是口頭的——而是真實的渴望。在這成為他的禱告之前,這已是他的心願。禱告的靈魂是心中的渴望。冷淡的渴望不過是求拒絕;我們必須在每一次禱告中傾出我們的心。(2.)將這渴望獻給神。這不僅是他心裏所願,更是他的祈求。心中可能有渴望,卻沒有禱告,除非那些渴望被獻給神。心願和意願,若不過如此,並不就是禱告。
2. 一個好的見證,作為他好祝願的理由(Ro 10:2):*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不信的猶太人是保羅世上最苦毒的仇敵,然而保羅仍照真理所容許的給他們最好的品格。我們當盡量說我們最壞仇敵的好話;這是祝福那咒詛我們的人。仁愛教導我們對人有最好的看法,對言語和行為作最好的解釋——只要它們容許。我們當留意連壞人中可稱道之處。*他們向神有熱心。*他們對福音的反對是出於對律法的尊敬——他們知道律法是從神來的。確有一種瞎眼誤導的熱心:猶太人的熱心就是如此,他們恨基督的百姓和僕人,將他們趕出去時,說:願耶和華得榮耀(Isa 66:5);不僅如此,他們殺害他們,還以為是事奉神,Joh 16:2。
II. 他在此指出不信的猶太人所犯的那致命的錯誤——那毀滅他們的錯誤。他們的熱心*不是按著真知識。*神確將他們如此熱心擁護的律法賜給了他們;但他們本可以知道,藉著所應許之彌賽亞的來到,這律法已被終止。他引進了新的宗教和敬拜方式,前者必須讓位。他證明自己是神的兒子,提供了他作彌賽亞所能有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據;然而他們不認識他,也不承認他,反而閉眼不看那清晰的亮光,以致他們對律法的熱心是瞎眼的。這一點他進一步指出,Ro 10:3,其中我們可以觀察到,
1. 他們不信的性質。他們不服神的義,即他們不順服福音的條件,不接受福音中所提供的因信基督而稱義。不信就是不服神的義,抗拒福音那免罪的宣告。不服。在真信心中,需要極多的降服;因此基督所教的第一課就是捨己。驕傲的心要甘心靠恩典白白的恩惠,這是極大的降卑;我們不情願以貧民(sub forma pauperis)的身分去求。
2. 他們不信的原因,這有兩個:——(1.)對神的義無知。他們不明白、不相信、也不思想神在恨惡罪、刑罰罪、要求滿足上那嚴格的公義,不思想我們何等需要一個義好在神面前站立;他們若曾思想,就絕不會抗拒福音的提供,也不會期望以自己的行為稱義,彷彿他們能滿足神的公義。或指對神的稱義之法無知——他如今藉著耶穌基督所設立並啟示的方法。他們不認識它,因為他們不肯;他們閉眼不看它的啟示,寧愛黑暗。(2.)對自己之義的驕傲自恃:想要立自己的義——一種自己設計、自己靠行為的功勞和自己遵行禮儀律而賺得的義。他們以為不需要靠基督的功勞,因此依靠自己的行為,以為足以組成一個在神面前站立的義。他們不能像保羅那樣否認對此的依賴(Php 3:9),*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見法利賽人這種驕傲的一個例子,Lu 18:10,11。比較 Ro 10:14。
III. 他在此指出那錯誤的愚妄——如今基督既已來到,且已帶來了永遠的義,他們還尋求靠律法的行為稱義,這是何等不合理的事;考慮到,
1. 律法對福音的從屬(Ro 10: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律法的設計是要引人到基督面前。道德律不過是為了查出傷口,禮儀律不過是為了預表救治;但基督是兩者的總結。見 2Co 3:7, Ga 3:23,24。律法的用處是將人指向基督以求稱義。(1.)基督是禮儀律的總結;他是它的終結,因為他是它的完全。當實體來到,影兒就消失了。舊約所定的祭、供物和潔淨之禮,都是預表基督、指向基督;它們不能除罪,就顯明瞭需要一個祭物——一次獻上就能除罪的祭物。(2.)基督是道德律的總結,因為他作了律法所不能作的事(Ro 8:3),並保證了律法的偉大目的。律法的目的是要使人完全順服,從而得稱義。這如今因罪的權勢和本性的敗壞已成為不可能;但基督是律法的總結。律法沒有被廢除,律法制定者的旨意也沒有受挫,而是因基督為我們違背律法之死作了完全的滿足,目的已達,我們被置於另一條稱義的路上。基督如此是律法的總結以致稱義——但只是使凡信他的如此。我們一相信——即謙卑地同意福音的條件——就有了分於基督的滿足,如此便藉著耶穌裏的救贖得以稱義。
2. 福音超越律法的卓越。他藉著指出這兩者不同的構造來證明這一點。
(1.) 律法之義是甚麼?他在 Ro 10:5 中說明。其要旨是:*行這事的,就必因此活著。*雖然它引導我們到基督裏一個更好更有效的義,但就其本身而論——作為與基督和福音無關的律法而考慮(不信的猶太人就是如此接受和持守它的)——它不承認任何足以使人稱義的義,除了完全順服的義。為此他引用了那段經文(Le 18: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他在 Ga 3:12 也引用了同樣的話:*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活著,即得福樂,不僅在迦南地,更在天上——迦南是它的預表和影像。所假設的行必須是完全無罪的,沒有絲毫的違背或干犯。在西奈山所賜的律法,雖不是純粹的行為之約(因為在那制度下誰能得救呢?),卻為了更有效地驅使人到基督面前、使人歡迎恩典之約,而非常大量地摻入了行為之約的嚴厲和恐怖。如今,猶太人如此緊持這條本身如此艱難、又因本性敗壞如今已成為不可能的稱義和得救之路,而同時已有一條又新又活的路開了,這豈不是極端的愚妄嗎?
(2.) 那出於信心的義是甚麼,Ro 10:6 等節。他用摩西在申命記——就是「第二律法」(申命記意即如此)——中的話來描述它,申命記中對基督和福音的啟示比律法初次頒賜時清楚得多:他引用 De 30:11-14,並指出,
[1.] 它一點也不艱難困難。稱義和得救之道沒有甚麼深淵或結扣可以使我們灰心,沒有不能克服的困難;而是如所預言的,那是一條大道,Isa 35:8。我們不必去攀登——它不在天上;我們也不必去深潛——它不在深淵裏。第一,我們不必上到天上去查考那裏的記錄,或探究神謀略的隱秘。基督確在天上,但我們不必為此上去,也不必差專使到他面前,仍可稱義得救。第二,我們不必下到深淵去把基督從墳墓裏、從死人的狀態中領出來:下到深淵,要領基督從死裏上來。這清楚地表明,基督降下深淵或降下陰間,不過是指他進入死人的狀態,是暗指約拿而言。基督確曾在墳墓裏,他也確如今在天上;但我們不必用幻想的困難來困擾和迷惑自己,也不可為自己製造這些粗俗屬肉體的觀念,以為救恩之法是不能實行的,啟示的設計不過是要愚弄我們。不,救恩沒有被置於離我們如此遙遠的地方。
[2.] 它是非常清楚容易的:這道離你不遠。當我們說仰望基督、接受基督、以基督為糧時,我們所指的不是在天上的基督,也不是在深淵裏的基督,而是在應許中的基督,在道中彰顯並提供給我們的基督。基督離你不遠,因為道離你不遠:的確離你不遠:它正在你口裏,在你心裏;理解、相信並承認它毫無困難。你所當作的工在你裏面:神的國就在你們心裏,Lu 17:21。你當從那裏取你的證據,而非從天上的記錄中。它——即應許它要在你口裏(Isa 59:21),在你心裏(Jer 31:33)。為我們所作的一切都已作成到手。基督已從天降下,我們不必去取。他已從深淵上來,我們不必為如何使他上來而困惑。如今再沒有甚麼要作的,除了我們裏面的工作;這當是我們所關注的——留意我們的心和口。律法之下的人要自己作一切——如此行,就必活著;但福音表明大部分工作已經作成,所剩下的因義被削減,救恩以極其簡明容易的條款提供,被帶到我們門前,可說是在那離我們不遠的道中。它在我們口裏——我們每日誦讀它;它在我們心裏——我們每日思想它,或當如此。即信主的道;福音和它的應許,被稱為信的道,因為它是信心所環繞的對象——我們所信的道;因為它是信心的誡命,命令它,並使之成為稱義的重大條件;也因為它是信心得以運行和傳達的尋常途徑。如今這信的道是甚麼?我們有其要旨,Ro 10:9,10,即福音的綱要,足夠簡明容易。當注意,
第一,向我們所應許的:*你必得救。*福音所展示和提供的是救恩——從罪咎和忿怒中得救,靈魂的救恩,永遠的救恩——基督是這救恩的創始者,能拯救到底。
第二,在甚麼條件下。
a. 得救的條件有兩件事:——(a.)口裏認耶穌為主——公開宣認與他的關係並對他的倚靠,以他為我們的君王和救主,在這世界的一切引誘和恐嚇面前承認基督教,在任何境遇中都站在他一邊。我們的主耶穌極看重在人面前認他;見 Mt 10:32,33。這是許多恩典的產物,證明極多的捨己、對基督的愛、對世界的輕看、以及極大的勇氣和決心。這在初代尤其是一件極大的事,因為當時宣認基督或基督教會危及財產、尊榮、地位、自由、生命以及今世一切珍貴之物。(b.)*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口中信仰的宣認,若心中沒有它的能力,不過是嘲弄;它的根基必須在於對福音關乎基督之啟示的真誠同意——特別關乎他的復活,這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條款,因為藉此他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並充分證明神悅納了他的滿足。
b. 這一點進一步加以說明(Ro 10:10),次序顛倒過來,因為在口中有可接受的認信之前,必須先心中有信。(a.)關於信心:是人心裏相信,這比理智的同意含義更多,包含了意志的同意——一種內在的、懇切的、真誠的、強烈的同意。若不是用心信,就不算為信。這是以至於義。有稱義的義和成聖的義。信心對二者都有分;它是我們稱義的條件(Ro 5:1),也是我們成聖的根源和泉源;成聖在其中開始,也藉著它進行,Ac 15:9。(b.)關於宣認:是口裏承認——在禱告和讚美中向神承認(Ro 15:6),在別人面前承認神的道路——特別是當我們在受逼迫之日被召如此行時。口當用來榮耀神,這是合宜的,因為人造了人的口(Ex 4:11),且在這樣的時候應許賜給他忠信的百姓口才和智慧,Lu 21:15。萬膝當跪拜,萬口當承認,這是基督尊榮的一部分,Php 2:11。這被說是以至於救恩,因為它是那應許之條件的履行,Mt 10:32。因信稱義奠定了我們得救權利的根基;但藉著承認,我們在這根基上建造,至終完全得著我們所當得的分。所以我們在此有救恩條件的簡明綱要,而這些條件非常合理;簡言之,就是我們必須將我們的靈魂和身體獻給神——以心信而獻靈魂,以口認而獻身體。如此行,就必活著。為此(Ro 10:11)他引用 Isa 28:16: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ou kataischynthesetai。即,[a.] 他不以他所信靠的基督為恥;那心裏信的人不以口裏認為恥。是犯罪的羞恥使人否認基督,Mk 8:38。那信的「必不急忙」(先知如此說)——不急於逃離他在盡責路上所遇的苦難,不以被輕視的宗教為恥。[b.] 他不以在基督裏的盼望為恥;他不會在目的上失望。我們的本分是我們不當、我們的特權是我們必不以信基督為恥。他將永遠不會後悔將如此的信靠寄託在主耶穌身上。
Romans 第 10 章 12-21 Matthew Henry's Complete Commentary
¹² 猶太人和希臘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他也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
¹³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¹⁴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
¹⁵ 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
¹⁶ 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因為以賽亞說:「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
¹⁷ 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
¹⁸ 但我說,人沒有聽見嗎?誠然聽見了。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
¹⁹ 我再說,以色列人不知道嗎?先有摩西說:我要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
²⁰ 又有以賽亞放膽說: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
²¹ 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頂嘴的百姓。」
頭幾句話表達了使徒在這些經文中的目的——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沒有分別,他們在蒙神悅納的事上站在同一水平上。在耶穌基督裏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Col 3:11。神不因任何人是猶太人而拯救或拒絕他,也不因任何人是希臘人而如此,而是在福音條件下平等地悅納雙方:*沒有分別。*為證明這一點,他提出兩個論證:
I. 神對一切人都是一樣的:*眾人同有一位主;他也厚待一切人。*不是猶太人有一位更恩慈的神,外邦人有一位不那麼恩慈的神;而是他對一切人都是一樣的,是一切人類共同的天父。當他宣告自己的名——耶和華,耶和華神,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他由此表明的不僅是他對猶太人的所是,更是他對一切尋求他的受造之物現在和將來的所是:不僅是良善的,更是豐富的——以良善為豐盛:他有足夠的供應他們全體,並且他自由而樂意地賜給他們;他既能也願:不僅豐富,更是向我們豐富,在分賜他的恩惠上慷慨而豐厚——*厚待一切求告他的人。*我們必須有所行動,才能收割這豐盛;而這行動小得不能再小了——我們必須求告他。他為此要人尋求他(結 36:37),而不值得求的當然不值得得。我們無事可作,只需按需要以禱告汲取。
II. 應許對一切人都是一樣的(Ro 10:13):凡求告——一個如同另一個,無一例外。他認為這應許對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如此不分軒輊的廣泛延伸,不當令人驚奇,因為先知已預言了,珥 2:32。求告主名在此代表一切實踐的宗教。基督徒的生活除了禱告的生活還是甚麼?它暗示我們對他的倚靠感、對他的全然奉獻、以及對一切從他而來的相信期望。如此求告他的人必得救。這不過是求就得;我們還想要甚麼?為進一步說明這一點,他觀察到,
1. 將福音傳給外邦人是何等必要,Ro 10:14,15。這正是猶太人對保羅如此惱怒的事——他是外邦人的使徒,向他們傳福音。如今他指出,為將他們帶入上述應許的範圍內——他們不當嫉妒任何同類受造之物在此中的利益——這是何等必要。(1.) *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除非他們信他是神,否則不會藉禱告求告他;那有何目的呢?信心的恩典對禱告的本分是絕對必要的;沒有它,我們不能正確地禱告,也不能禱告蒙悅納。那來到神面前藉禱告的人必須信,Heb 11:6。他們信真神之前,是在求告偶像——巴力啊,聽我們。(2.) *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神的啟示必須以某種方式使我們知曉,我們才能接受並同意;這不是我們生來就有的。聽道之中包含了讀經——兩者是同等的,許多人藉讀經而信(Joh 20:31):記這些事是要叫你們信。但只提聽道,作為更普通和自然的領受信息的途徑。(3.) 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怎麼能呢?必須有人告訴他們當信甚麼。傳道者和聽道者是相互關聯的;當他們彼此因對方喜樂時,那是蒙福的——聽道者因傳道者的技巧和忠心,傳道者因聽道者的樂意和順從。(4.) 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除非他們既受差派又在某種程度上合格於傳道之工。人若沒有從差遣他的君王那裏領受憑證和訓令,怎能作大使呢?這證明正規的傳道職分必有正規的差派和按立。差遣傳道人是神的特權;他是莊稼的主,所以我們當求他打發工人,Mt 9:38。唯獨他能使人合格、並使人傾向於傳道之工。但那資格的勝任和那傾向的真誠,不可留給各人自行判斷:事情的本性絕不容許如此;為在教會中維持正當秩序,這必須交由並順服於為數適當的、本身在那職分中、並在其中證明有智慧和經驗之人的判斷——他們如一切別的職業一般,被推定為最有能力的判斷者,並有權按立他們所發現如此合格並傾向於這傳道之工的人,藉此維持傳承的延續,使基督的名永存、他的寶座如天之日。如此被按立的人,不僅可以、更必須傳道——作為奉差遣的人。
2. 福音對那些已蒙傳講的人當何等受歡迎,因為它指明了救恩之路,Ro 10:15。為此他引用賽 52:7。類似的經文我們有鴻 1:15,它若指以色列從巴比倫得解救的好消息作為預表,卻更遠地指向福音——我們藉耶穌基督得救的好消息。當留意,(1.) 福音是甚麼:它是平安的福音;是神與人和好的道。在地上平安,Lu 2:14。或,平安一般地代表一切善;如此在此解釋:它是好信息的佳音。福音的事誠然是最好的事;關乎這些的消息是最喜樂的消息,是從天上臨到地上最好的新聞。(2.) 傳道人的工作是甚麼:傳這福音,報這好信息;傳平安的福音(原文如此),傳好信息的福音。每個好傳道人在此意義上都是傳福音者:他不僅是帶消息的使者,更是談判的大使;而頭一批傳福音的是天使,Lu 2:13 等。(3.) 他們因此當如何為人子女所悅納——為他們工作的緣故:腳蹤何等佳美,即,他們何等受歡迎!抹大拉的馬利亞以親他的腳、後來以抱他的腳來表達她對基督的愛,Mt 28:9。當基督差遣他的門徒出去時,他為他們洗腳。那些傳平安福音的人當留意,他們的腳(他們的生活和為人)是佳美的:傳道人生命的聖潔是他們腳的美麗。何等佳美——即在聽他們之人的眼中。歡迎信息的人不能不愛那使者。見帖前 5:12,13。
3. 他回答一個反對這一切的異議——這異議可從福音在許多地方效果不彰而提出(Ro 10:16):*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猶太人沒有都聽從,外邦人沒有都聽從;兩者中遠為更大的部分仍在不信和不順從中。當留意,福音賜給我們不僅是要被知道和相信,更是要被順從。它不是一套觀念,而是一條實行的準則。這道效果不彰的情形也被先知預言了(賽 53:1):*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信的人很少——與人所當想當信的人數相比很少,考量到這是何等忠實的報告、何等配得一切的接受——與那許多堅持不信的人相比很少。基督的傳道人帶來福音的報告,在其中卻不被相信,這不是希奇的事,卻是十分可悲和令人不安的事。在這樣憂鬱的考量下,我們到神面前向他訴苦是好的。*主啊,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作為對此的回答,
(1.) 他指出所傳的道是產生信心的普通途徑(Ro 10:17):可見,ara——然而;雖然許多聽見的人不信,然而那些信的人是先聽見了的。信道是從聽道來的。這是他先前所說(Ro 10:14)的總結。信心的開始、長進和力量都是藉著聽道。所以神的道被稱為信心的道:它生發並滋養信心。神賜信心,卻是藉著道作為工具。聽道(那產生信心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不是聽人的智慧之誘人言語,而是聽神的道,才能助於信心——並當以之為神的道來聽。見帖前 2:13。
(2.) 那些不肯信福音報告的人,既已聽見了,就因此被留在無可推諉中,當為自己的毀壞歸咎於自己,Ro 10:18 至末。
[1.] 外邦人已經聽見了(Ro 10:18):人沒有聽見嗎?是的,或多或少,他們或已聽見了福音,或至少聽見過它。他們的聲音傳遍天下;不僅是混雜的聲音,他們的言語(更清楚明白的通知)傳到地極。使徒們所受的使命如此: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使萬民作我的門徒;他們以不倦的勤奮和奇妙的效果執行了那使命。見保羅的省份之廣,Ro 15:19。到這偏遠的不列顛島——世界最遠的角落之一——在基督升天後幾年之內,不僅福音的聲音,更是福音的言語,就臨到了。正是為此,方言的恩賜在最初就如此豐富地澆灌在使徒身上,Ac 2:1-47。在此表達中他明顯暗指詩 19:4,那裏論到神在創造中之有形工作向全世界發出關於創造主之大能和神性的通知。正如舊約之下神藉日、月、星安排了創造之工的宣揚,照樣如今藉著傳福音的傳道人——他們因此被稱為星——安排了救贖之工向全世界的宣揚。
[2.] 猶太人也聽見了,Ro 10:19-21。為此他訴諸舊約的兩段經文,表明他們也是何等無可推諉。以色列人不知道嗎——外邦人將被召入?他們本可從摩西和以賽亞知道。
第一,一處引自申 32:21,我要用……惹動你們的憤恨。猶太人不僅得了供應,更看見外邦人接受並因那接受而得益——見證他們對這事的惱怒。他們有優先權:你們先得,Ac 3:26。在使徒所到的各處,猶太人總是先得供應,外邦人不過得他們剩下的。這個不肯,那個肯。如今這激起了他們的嫉妒。他們如同比喻中的長子(路 15:1-32),嫉妒悔改的浪子外邦人所受的接待和款待。外邦人在此被稱為不成子民的、無知的民——即不是信仰神的子民。世上無論有多少機智和智慧,那些不是神子民的人是、並至終必被發現是愚昧的民。外邦世界就是如此狀態,然而他們卻成了神的子民,基督成了神的智慧。猶太人看見外邦人蒙恩待是何等的刺激,我們可從 Ac 13:45,17:5,13,特別是 Ac 22:22 看見。猶太人如此發怒,是他們極大邪惡的明證;而在申命記中這是威嚇的內容。神常使人的罪成為他的刑罰。人不需要比被任憑放縱自己私慾的衝動更大的災禍。
第二,另一處引自賽 65:1,2,十分充分,在其中以賽亞非常放膽——放膽論到自己同胞的被棄,實在放膽。那些要被發現忠心的人需要非常放膽。那些決心討神喜悅的人不可怕得罪任何人。如今以賽亞放膽而坦率地論到,
a. 神在外邦人的接待和款待上那先行之恩和恩惠(Ro 10:20):*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所定的方法是:尋找就尋見;這是給我們的規則,不是給神的規則——他常被那些不尋求的人尋見。他的恩典是他自己的,那分別的恩典是他自己的,他以主權的方式分賜,隨喜悅賜下或保留——以他良善的福分、那最上好的福分,先行於我們。如此他向外邦人顯明自己——在他們遠未尋求他、求問他、反而追隨虛謊虛無、事奉啞巴偶像時,將福音的光差到他們中間。這豈不正是我們自己特定的情形嗎?神豈不是在我們不求問他時,以愛開始、向我們顯明自己嗎?那豈不是真正的愛的時候,當常以極大的感恩記念?
b. 以色列人的固執和悖逆,儘管他們有公平的供應和情意的邀請,Ro 10:21。當留意,
(a.) 神對他們的大恩惠:我整天伸手。[a.] 他的供應:我伸手——以所能有的最大真誠和認真向他們提供生命和拯救,帶著一切可能的懇切和迫切的表情,向他們展示所提供的幸福,以最大的證據擺在他們面前,與他們講理。伸手是那些要求聽眾(Ac 26:1)、或渴望悅納(Pr 1:24)之人的姿勢。基督被釘時雙手張開。伸手如同提供和好——來吧,讓我們握手作朋友;我們的本分是向他伸手,代下 30:8。[b.] 他在作這些供應上的忍耐:*整天。*神對惹怒他的罪人的忍耐是可欽佩的。他等候施恩。神忍耐的時間在此被稱為一日——如日一般明亮、適合作工和營業,卻也如日一般有限,末了有黑夜。他久忍,卻不永忍。
(b.) 他們對他的大惡。他們是*悖逆頂嘴的百姓。*希伯來文中在以賽亞書裏的一個詞,在此用兩個詞作了好的解釋——不僅不順從呼召、不屈服於它,更是頂嘴、與之爭論,這壞得多。許多不肯接受好提議的人仍承認自己對之無話可說;但那些不信的猶太人不以此为足,更反對和褻瀆。神對他們的忍耐大大加重了他們的不順從,使之更為極惡;而他們的不順從增進了神忍耐的尊榮,使之更為極恩。神的美善不被人的邪惡所勝,是神憐憫的奇蹟;而人的邪惡不被神的美善所勝,是人邪惡的奇蹟。
猶太人獨特教會體制的解散、他們禮儀律法的廢除而導致那政體被棄絕、其一切制度的失效、祭司職分的終止、聖殿的焚毀、他們國土和民族的喪失,以及取而代之在外邦民族中設立和建立大公的教會體制——這些事對我們如今而言,既早已成就並完成,似乎並不算甚麼大事;然而對於那些在這些事正在發生時活着的人,他們知道猶太人曾在神的恩寵中地位何等崇高,而外邦世界在許多世代中境況何等可悲,這些事看來便極為重大奇妙,是一個難以明白的奧秘。使徒在本章,正如在前一章和隨後一章中那樣,正在解釋和證明這事;但其間有幾處很有益處的離題,稍稍打斷了論述的線索。本章可歸納為兩大真理:一、不信的猶太人所倚靠的律法之義,與福音中所提供的信心之義之間,有着極大的差別(羅10:1-11)。二、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並無分別;在稱義和蒙神悅納的事上,福音將兩者置於同一水平(羅1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