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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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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Albert Barnes · 1834

公有領域

Albert Barnes' Notes on Revelation Of St. John The Divine (New Testament, English original, public domain). Sourced from the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CCEL). Public domain. Retrieval mirror: biblehub.com/commentaries/bar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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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s 第 6 章 서론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 Introduction

有翻譯 開啟正文

本章開始的論證一直延續到以下兩章。其總目的是相同的——「要表明神所採納的稱義方案並不引人入罪,反倒引人成聖。」這論點由答覆一個反對意見引入 Romans 6:1。使徒以多種論證與例證推展這主題,都是要指出稱義方案的用意與趨向,乃在於產生對罪的恨惡,以及對聖潔的熱愛與實踐。在本章,論證主要取自下列來源:

(1) 基督徒的洗禮。他們藉洗禮承認自己向罪是死的,並且立誓向神而活 Romans 6:2-13。

(2) 他們如今是神的奴僕,按著奴僕之律有義務順服祂 Romans 6:15-20。

(3) 他們先前對罪之邪惡的經歷——罪傾向於生出痛苦與死亡——以及他們藉福音已對那些事引以為恥、如今已將自己獻給神純潔的事奉這一事實。

使徒藉這些不同的考量,駁斥了「這教義的傾向是產生放縱」的指控,並斷言它乃是一個純潔與平安的體系。這論證在以下兩章中繼續,進一步顯明福音使人成聖的趨向。

Romans 第 6 章 1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1

有翻譯 開啟正文

這樣,怎麼說呢?——這是提出反對的一種方式。這反對針對使徒在 Romans 5:20 所說的話。對「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這樣的講法,我們該說甚麼呢?

我們可以仍在罪中……——若罪成了恩典與恩寵的緣由,我們豈不應當留在罪中、且盡量多犯,好叫恩典顯多嗎?使徒接著便回答這反對。他表明這樣的結論並不成立,並證明稱義的教義並不引人到這地步。

Romans 第 6 章 2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2

有翻譯 開啟正文

斷乎不可——絕非如此。希臘文直譯為「但願不如此」;見 Romans 3:4 的註釋。這表達是對 Romans 6:1 的反論所暗示之事的強烈否定。

我們豈可……——這裏包含了使徒那句隱含宣告——我們不當繼續住在罪中——的理由。這理由是從我們實際上已向罪死了這一事實引出來的。已死的人要像活人一般行事,是不可能的。假設基督徒願意活在罪中,就如同假設死人能發出生命的活動一樣荒謬。

在罪上死了的人——即所有基督徒。向一件事物死了,是一種強烈的說法,表示它對我們再無任何影響力。死了的人不受今世事務的影響與左右。他對聲音、滋味與享樂,對營生的喧囂、友情的呼喚,以及商業、歡愉與野心的一切場景,都毫無知覺。因此,當說基督徒向罪死了,其意義乃是:罪對他的轄制已經失喪;他不再服於罪之下;在這一方面,他正如墳墓中的人之於今世繁忙的場景與掛慮一樣。這說法在新約聖經中並不罕見;Galatians 2:19「我……向律法死了」;Colossians 3:3「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裏面」;1 Peter 2:24「他……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等。使徒在此並不試圖證明基督徒已經如此死了,也不說明他們如何成為如此。他不加論證地以這事實為前提。所有基督徒實際上都已如此向罪死了。他們不是為罪而活,罪也不再轄制他們。使徒在此所用的說法,在各種語言中都是常見的。我們慣常說某人向感官享樂死了、向野心死了等等,以表示這些事物對他已失去影響力。

仍在罪中活著呢——我們既已曉得罪的邪惡,又藉著莊嚴的宣告棄絕了它,豈能繼續行在其中?因此,這事與基督徒宣告的本性本身是格格不入的。值得注意的是,使徒並未嘗試按形而上學的原理來辯論這問題。他沒有設法用艱深的論證表明這後果不會隨之而來,而是立即訴諸基督徒的情感,表明這假設與基督徒的情感是何等抵觸。要說服大多數人,這樣的訴諸遠勝於費力的形而上學論證。所有基督徒都能明白這一點,但能領會艱深思辨的人卻寥寥無幾。使反論緘默的最好方法,有時就是表明它觸犯了所有基督徒的情感,因而這反論必定是錯的。

(關於「向罪死了」這說法的含義,存在相當的困難。最明顯的解釋,無疑是上述註釋中所給出的,即基督徒對罪毫無知覺,正如死人對今生的魅力與享樂一樣。然而對這觀點有人提出異議,認為它與事實不符,因為基督徒非但不是對罪毫無知覺,反而在下一章中被描繪為與罪進行持續不斷的爭戰。敗壞的本性雖被削弱,卻未根除,並且太常引發那種令人痛心的跌倒,以致對它的存在與能力幾乎不容置疑。斯科特(Scott)似乎察覺了這困難,因為他在將這短語解釋為「從不義中分離出來,正如死人止息了生命的活動」之後,隨即補充說:「這不僅應當是信徒的品格,而且在某種程度上確實如此。」然而,使徒以所論的這一強烈說法,意思大概不是說信徒並非完全「向罪死了」,而只是某種程度上如此。)

或許,我們察看文脈中用以指基督自己的類似說法,就能對這話達到更令人滿意的理解。祂也在第10節被說成是「向罪死了」,而信徒因著與基督的聯合,被視為「與祂同死」,Romans 6:8;並且由於這與基督同死,他更進一步從罪得著釋放,或者更確切地說,從罪得稱義,δεδικαίωται dedikaiōtai,Romans 6:7。如今,我們不能說基督向罪死,是在對罪的魅力變得麻木這意義上,因為祂從來不是別的樣子。因此,信徒也不能以這種方式與基督同死;他也不能在這根據上從罪得稱義,因為稱義所依據的,與我們對罪中享樂的麻木不仁截然不同。那麼,這話應用於基督時是什麼意思呢?這裏假設罪擁有某種權勢。使徒在別處告訴我們,那權勢或力量是從律法來的。「罪的權勢就是律法」,律法要求對其受損的尊榮得著滿足,並堅持施加其刑罰。這樣,耶穌雖然沒有自己的罪,但當祂自願站在罪人的地位上時,罪或其力量——即律法——便有權轄管祂,直到祂死了,如此付清了刑罰。祂的死取消了一切義務。從此以後,罪再無權向祂索取任何東西。

如今基督徒與基督是一體。當祂向罪死了時,他們也被視為已向罪死了,因此與他們聖約的元首同樣從罪得稱義。罪或其力量——律法——自聖徒與基督聯合的那一刻起,就再無權定他的罪,正如人的法律不能再定一個已經死了以滿足公義要求的人為有罪一樣。「律法管人,是在他還活著的時候。」因此,整體觀之,「向罪死了」這說法當視為與第七章中另一說法「向律法死了」完全平行,即完全脫離律法作為行為之約的權威,特別是脫離其定罪的權勢。

這觀點對信徒的成聖有決定性的影響。「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這兩件事是互相排斥的。我們若因與基督聯合而與祂同死、脫離了罪的刑罰,豈不也必有同樣的聯合保證我們脫離罪的轄制麼?「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

(從第1節到第11節的整個論證,都是建立在聖徒與基督聯合這一事實之上。)

Romans 第 6 章 3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3

有翻譯 開啟正文

豈不知——這是進一步訴諸基督徒的宣告及其所含的原則,來回答那反論。本節與隨後兩節的簡明論證是:我們在洗禮中所作的宣告,乃是棄絕了罪,並且起誓要向神而活。

我們這受洗的——指一切受洗的人,即一切宣認信仰的基督徒。既然凡宣認信仰的人都已這樣棄絕了罪,那反論便無論如何不能套在基督教身上。

受洗——洗禮這一行動,表明人獻身於事奉那奉其名受洗的主。洗禮的宗旨之一,就是把我們奉獻或分別出來事奉基督。照樣,1 Corinthians 10:2 說以色列人「都在雲裏、海裏受洗歸了摩西」;意思是,他們被分別出來、奉獻給他、受他約束,以他為他們的領袖與頒律者。在我們面前的這段經文中,使徒的論證顯然是基於這樣的假設:我們已藉洗禮被隆重地分別出來事奉基督;因此,犯罪便是違背我們基督徒宣告的本性本身。

歸入——即εἰς eis。這正是 Matthew 28:19 所用的詞——「給他們施洗,歸入父、子、聖靈的名」。其意思是:受洗歸於祂的服事;接受祂為救主與引導者,將一切獻給祂和祂的事業。

受洗歸入他的死——我們受洗,是特別聯於祂的死。我們的洗禮與祂的死有密切的相似。藉著死,祂對今世之事成為無感知;照樣,藉著洗禮,我們也向罪成為死的。再者,我們受洗是特別聯於祂死的目的,即祂工作中那偉大的主要特徵與宗旨。那目的就是贖罪,使人脫離罪的權勢,使他們成為純潔。我們已宣認獻身於同一事業,並且莊嚴地把自己分別出來,歸於同一宗旨——終結不義的轄制。

Romans 第 6 章 4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4

有翻譯 開啟正文

一同埋葬——使徒在此處很可能是暗指浸沒式洗禮的慣例。誠然,這一點無法證明到毫無反對餘地的地步;但我認為,這正是會浮現於大多數不存偏見之讀者心中的想法。然而,在承認這一點的同時,同樣確定的是:他的主要範圍與用意,既不是描述洗禮的方式,也不是斷言那方式必須普行。其目的截然不同。它乃是要表明:藉着我們在洗禮時所作的莊嚴承認,我們已經向罪死了,正如基督被埋葬時、對他周圍活着的世界死了一樣;並且,正如他被興起進入生命,我們也當照樣升入新的生命。類似的表達見於 Colossians 2:12,「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等。見 Matthew 3:6、Matthew 3:16 的編者註(Editors' Notes)。

歸入死——εἰς eis。歸於死;即帶着向罪和世界死的莊嚴旨意。然而格勞秀斯(Grotius)與多德里奇(Doddridge)卻把這理解為指基督的死——為要表彰基督的死,或把我們帶入與他受死的一種相交。

像——以相似的方式。基督從墳墓的死裡復起;照樣,我們也因洗禮時所立的誓願而有義務升入聖潔的生活。

藉着父的榮耀——這也許是指在父使他復起時所顯明的榮耀、威嚴與奇事之中;Matthew 28:2-3。或者,「榮耀」一詞在此也可能單單用以指他的能力,因為復活乃是他全能的一次顯著而榮耀的展示。

也照樣——正如他升入新的生命,我們也當如此。正如他從死裡復起,照樣,我們既因那以洗禮表達其承認的宗教而向罪和世界死了,也當升入新的生命——聖潔的生命。

一舉一動——即生活、行事。「行走」這詞常用以表達一個人生命的歷程或行事為人的方向;Romans 4:12;Romans 8:1 註釋;1 Corinthians 5:7;1 Corinthians 10:3 註釋;Ephesians 2:10;Ephesians 4:1 註釋等。

新生的樣式——這是一個希伯來語法,用以表示新的生命。我們當與基督一同升入新的生命;我們既像他在墳墓裡那樣向罪死了,就當像他從墳墓復起那樣,升入聖潔的生活。因此,本節的論證乃是從基督徒承認的本質引出來的。藉着我們的洗禮,藉着我們的承認,我們已經向罪死了,正如基督死了一樣;我們既藉那洗禮奉獻歸他,就有義務像他那樣升入新的生命。

雖然承認這裏的暗指很可能是洗禮中浸沒的慣例,然而這段經文不能被引為論據,證明那是惟一的方式,或證明它對一切地方、一切時代的基督徒都有約束力,理由如下:

(1)使徒的範圍或目的不是討論洗禮的方式,也不是就這主題陳述任何教理。這是論證過程中一次附帶的暗指,並未陳述、也未暗指這在當時是普行的方式,更沒有說它是惟一可能的方式。他的主要目的是從基督徒在洗禮時承認的本質,陳述基督徒當聖潔的義務——這義務無論水以浸沒以外的任何方式施用,都同樣深刻、同樣有力。它出於洗禮這一事實,而不是出於方式。那些受澆水禮或灑水禮的人,也同樣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在承認上向罪和世界死了、並有義務向神而活,正如那些受浸的人一樣。這結果出於禮儀的本質,而不是出於方式。

(2)即使這是當時通行的方式,也不能得出它是惟一的方式,或必須普世遵行;沒有任何命令說這必須是惟一的方式。而它通常行於沐浴常見的溫暖氣候這一單純事實,也不能證明它必須在極地的冰雪之中、在嬰孩期、老年、衰弱與疾病之中遵行;見 Acts 8:38-39 的註釋。

(3)倘若這要作為義務的問題按字面強求,那麼隨後的表述「我們若與他一同栽種」(planted together)等,豈不也當按字面強求,並要求基督徒不僅要「埋葬」、還要設法「栽種」嗎?這樣的解釋只不過顯出:在單純暗指的場合、或在主要範圍乃以比喻語言作說明的場合,堅持按字面解釋聖經是何等荒謬。

Romans 第 6 章 5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5

有翻譯 開啟正文

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這裡所用的詞 σύμφυτος sumphutos 在新約別處並沒有出現。它本義是指同一時間撒種或栽種之物;一同發芽或長出來之物;用於同時栽種、一同發芽生長的草木。因此,這名稱可以加給一片同時撒種、穀物一同發芽同時生長的田。由此,它引申為緊密相連、或聯合在一起的意思。這裡它表示基督徒與救主在死的事上已經緊密聯合;祂死了、被葬在墳墓裡,照樣他們也藉著認信向罪死了。因此,正如同一時間撒下的穀物會以相似的方式生長、彼此相像,我們自然可以期待他們也必如此。

我們也要——就是我們也必成為與祂一同生長的;也就是說,我們將在復活的事上與祂相似。祂怎樣從墳墓裡起來,我們也要怎樣從罪中起來。祂怎樣被復活而活出新生命,我們也要活出新生命。這比喻的貼切之處,出自新約聖經中常常提到的基督與祂的子民聯合的教義。這一點見 John 15:1-10 的註釋中的解釋。這裡所推論出的意思,不過是救主在 John 14:19 所說之話的一個例證:「因為我活著,你們也要活著。」恐怕再找不到比使徒在此所用的更美的例證了——種子一同撒在地裡,一同發芽,一同生長,一同成熟,預備收割。照樣,救主與祂的子民在祂的死裡聯合為一,在祂的復活裡一同興起而得生命,並一同預備迎接天上同一榮耀的收割。

在他復活的形狀上——這不是說我們在末日被復起時必與祂相似——這或許也是真的——而是說我們從罪中起來,將與祂從墳墓裡的復活相似。祂怎樣從墳墓裡復起而活著,我們也要怎樣從罪中起來,活出新的生命。

Romans 第 6 章 6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6

有翻譯 開啟正文

因為知道這事——即我們都知道這事。這裏假定所有基督徒都知道這事。這是從以下事實引出的新例證:藉著祂的釘十字架,我們敗壞的本性也已被釘十字架、已被治死;因此我們應當脫離罪的奴役。

我們的舊人——這說法也見於 Ephesians 4:22,「就要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Colossians 3:9,「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便不要彼此說謊」。從這些經文可見,保羅用這說法來指我們有罪而敗壞的本性,即人心未蒙更新以先就存在的種種情慾與邪惡傾向。它與靈魂歸信之後存在、稱為「新人」的新性情相對,指的是對罪的喜愛、對罪惡傾向的放縱。

釘十字架——即如同掛在十字架上一般被治死。這說法裏有一種擬人法:我們本性中敗壞的傾向被描寫為「我們的舊人」、我們與生俱來的性情等。這比喻在此得以充分發揮:這舊人、這敗壞的本性,被描寫為已在一種痛苦難堪的方式中被處死。十字架刑罰的痛苦,也許是人體所能承受的一切刑罰中最折磨人的;這樣的死最為拖延而痛苦。使徒在此用「釘十字架」一語,無疑是指每個人在其邪惡傾向被制伏、敗壞本性被治死、他這歸信的罪人把自己獻給神時,所經歷那痛苦而持久的掙扎。罪在他裏面死了,他對世界、對罪也成了死人;「因為正如十字架的死最為遲延而劇烈,照樣那敗壞的本性非經痛苦不能被制伏。」(Grotius)凡重生的人都能領會這描述。他們記得「茵陳與苦膽」。他們記得知罪之苦、敗壞情慾爭奪上風的掙扎、罪在心中垂死的痙攣、罪被制伏而靈魂順服神之前那漫長持久的爭戰。再沒有比十字架之刑遲延的苦楚更能表達這一切的了。使徒的論證是:罪既產生了這樣的效果,而基督徒如今已脫離其懷抱與權勢,他就必向神而活。

與祂一同——這裏的「一同」σύν sun 一詞與動詞「釘十字架」相連,意思是「如同祂那樣被釘十字架」。

使罪身——這說法無疑與他剛才所用的「我們的舊人」同義。至於為何用「身」一詞,解經家意見不一。有人說這是希伯來語法,只表示強調。有人說它與肉體同義,指我們罪惡的傾向與情慾。Grotius 認為,「身」一詞之所以優雅地歸於罪,是因為人的身體由許多緊密相連的肢體組成,而罪也照樣由無數惡行與惡性所組成,彷彿緊密聯合於一身。但這說法顯然只是表達「我們的舊人」一語所含概念的另一形式——把罪擬人化,彷彿它有活的形體,彷彿它已在十字架上被處死。它指的是福音在心中對罪之權勢的道德上的毀滅,而不是靈魂本性或官能上任何身體性的改變;比較 Colossians 2:11。

滅絕——即被治死;成為無效而無力。藉著十字架的工作,罪變得衰弱、被削弱,最終歸於消滅。

不再事奉——即不作罪的奴隸 δουλεύειν douleuein。就是說,不再受罪的轄制。意思是:從前我們是罪的奴隸(比較 Romans 6:17),如今卻脫離了這捆綁,因為罪的道德上的死已使我們從其中得釋放。

罪——罪在此被擬人化為一位管轄我們的主人,如今卻死了。

Romans 第 6 章 7 Barnes' Notes on the Bible

Romans 6:7

有翻譯 開啟正文

因為已死的人——這顯然是一句帶有諺語性質的話,用來說明剛才所表達的意思。拉比們有一句類似的話:「人一死,就脫離了一切誡命。」(Grotius)保羅也是這樣說:人死了,就脫離那轄管他之主人的權勢和統治。基督徒在歸信之前曾服於罪的權下;如今他已向罪死了。僕人一死,就不再受主人的轄制;照樣,基督徒既已向罪死了,按同一原理,就脫離了舊主人——罪——的轄制。這思想與 Romans 6:6 相連,那裏說我們不可再作罪的奴僕。其原因就在此說明:我們得脫離罪,正如奴僕死時得自由一樣。當然,使徒在此完全沒有論到來世。他的全部論證只關乎基督徒今生的境況,即他脫離罪的捆綁。顯然,人若今生未脫離這捆綁,在來世也必不脫離。但使徒的論證與那一點無關。

是脫離了——希臘文作「稱義了」。這詞在此顯然是取其「釋放」、即摧毀權勢或統治之意。這詞常用於這意義;比較 Acts 13:38-39;另比較 1 Peter 4:1 類似的說法,「在肉身受過苦的,就已經與罪斷絕了」。使徒的目的不是說基督徒已經完全,而是說罪不再轄制他,正如僕人死後主人不再對他有權一樣。那轄制可以被打破,使基督徒不再作罪的奴僕,但他仍可能意識到許多失敗與諸多不完全;見 Romans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