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憎之物
神學聖經中用於污穢、厭惡之物、偶像、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等多種意義。
這詞有以下用法。
(1) 表示埃及人認為自己與外族人同席吃飯就成了污穢(Gen. 43:32)。後來猶太人也跟隨同樣做法,認為與外邦人吃喝是不合法的(John 18:28; Acts 10:28; 11:3)。
(2) 凡牧羊人對埃及人都是「可憎的」(Gen. 46:34)。埃及人憎惡像希伯來人這樣的牧羊人,可能是因為下埃及和中埃及曾一度被遊牧牧羊部族(希克索斯人)嚴酷轄制,而他們不久前才被趕出;也可能部分因為埃及人厭惡這些漂泊牧人的無法習性。
(3) 法老因第四災大受震動;他雖拒絕摩西的要求,卻提出妥協,准許以色列人在埃及境內守節獻祭。這許可不能接受,因為摩西說他們必須獻上「埃及人所厭惡的」(Ex. 8:26),即牛或公牛;埃及人都視其為神聖,並認為宰殺牠是褻瀆。
(4) 但以理(Dan. 11:31)在一段通常被解釋為指安條克・伊比法尼時代臨到猶太人的可怕災禍的預言中說:「他們必設立那行毀壞可憎的。」安條克・伊比法尼使人在燔祭壇上另立祭壇,在其上向奧林匹亞的宙斯獻祭(compare 1 Macc. 1:57)。這就是使耶路撒冷荒涼的可憎之物。Dan. 9:27 也使用同樣表達(compare Matt. 24:15),那裡大概指羅馬人在聖殿東門所立、帶有形像的軍旗(主後 70 年),並向其獻上偶像崇拜式敬意。「羅馬軍營的宗教幾乎全在於敬拜軍旗、指著軍旗起誓,並把軍旗置於其他一切神明之上。」這些軍旗對猶太人而言就是「可憎之物」,即「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
這詞也象徵性地用於一般的罪(Isa. 66:3)、偶像(44:19)、背道羅馬教會的禮儀(Rev. 17:4)、可憎的行為(Ezek.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