賙濟(施捨)

神學

舊約中未出現此詞,但新約屢次提到對窮人的慈善行為。

這詞未見於舊約,但在新約中屢次出現。摩西律法(Lev. 25:35; Deut. 15:7)傾向於促進慈善精神,並防止百姓中出現赤貧。Ps. 41:1; 112:9; Prov. 14:31; Isa. 10:2; Amos 2:7; Jer. 5:28; Ezek. 22:29 等經文,也自然培養同樣的仁慈精神。

在我們主的時代,乞討很普遍(Mark 10:46; Acts 3:2)。法利賽人在施捨上非常炫耀(Matt. 6:2)。基督徒履行這責任時應受何種精神推動,見 1 John 3:17。顧念窮乏困苦者的處境,被命定為基督徒的責任(Luke 3:11; 6:30; Matt. 6:1; Acts 9:36; 10:2, 4);初代基督徒並未忽略這責任(Luke 14:13; Acts 20:35; Gal. 2:10; Rom. 15:25-27; 1 Cor. 16:1-4)。他們不只照顧自己中間的窮人,也為遠方有需要的人奉獻(Acts 11:29; 24:17; 2 Cor. 9:12)。我們的主和跟隨他的人在這事上也作了榜樣(John 13:29)。

近代「濟貧法」的引入,給我們履行這基督徒責任的形式帶來了相當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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