咒詛歸滅之物(Anathema)
神學本指存放在聖殿或分別為聖之物;新約中則總是指受咒詛、被交付毀滅之物。
指被放置或懸掛之物,因此也指放在聖殿中或分別為聖之物。按這意義,這詞的形式是 anathema 的另一形 anatheema,在希臘文新約中只於 Luke 21:5 以複數出現,譯作「禮物」。在七十士譯本中,anathema 這形式通常用來翻譯希伯來詞 herem;此詞源於一個動詞,意思是 (1) 分別為聖或奉獻,(2) 滅絕。凡如此奉獻給主的對象都不能贖回(Num. 18:14; Lev. 27:28, 29),因此「滅絕」的觀念與此詞相連。希伯來動詞 haram 常用於滅絕拜偶像的民族。它的應用範圍很廣。anathema 或 herem 是不可撤回地奉獻給神的人或物(Lev. 27:21, 28);「凡永獻的不可贖,必要被治死」(27:29)。所以這詞帶有被交付毀滅的意思(Num. 21:2, 3; Josh. 6:17),並因此通常指受咒詛之物。在 Deut. 7:26,偶像被稱為 herem,即 anathema,受咒詛之物。
在新約中,這詞總是含有咒詛的意思。有些情況下,個人在某些條件不成就時把 anathema 宣告在自己身上(Acts 23:12, 14, 21)。稱耶穌為「可咒詛的」[anathema](1 Cor. 12:3),就是宣稱他受咒詛。若有人傳另一個福音,使徒說「他就應當被咒詛」(Gal. 1:8, 9),也就是說,讓他如此行的行為被算為受咒詛。
在 Rom. 9:3 中,「為基督受咒詛」(anathema),即與基督的交通或聯合隔絕,這表達引起許多難解之處。使徒在此並非把自己的願望說成可能之事;這只是強烈情感的表達,顯明他為自己百姓得救的渴望何等強烈。
1 Cor. 16:22 的 anathema 只是表示,不愛主的人理當成為一切聖潔存在者所厭惡和咒詛的對象;他們犯了配受最嚴厲定罪的罪,並暴露在「離開主面和他權能榮光的永遠沉淪」這公義判決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