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
神學指藉基督之死所成就的與神和好,也指對罪的滿足及由此而來的和解。
這個詞在新約英王欽定本中,除羅馬書 5:11 外並未出現;在該處,修訂本使用「和好」一詞。在舊約中則屢屢出現。 這詞的意思單純就是 at-one-ment,即成為一體或被和好的狀態,因此贖罪就是和好。故此它被用來指基督之死所流出的果效。 但這詞也用來指成就這和好的方法,就是基督的死本身;如此使用時,它意為滿足。在此意義上,為某人贖罪就是為他的過犯作出滿足(出 32:30;利 4:26;5:16;民 6:11),就那人而言,是為他使神和好、平息神的忿怒。 我們說基督的贖罪時,通常指祂藉以除去我們罪的工作。但按聖經用法,這詞指和好本身,而非成就和好的手段。談論基督拯救工作時,宗教改革神學家所用的「滿足」一詞,較「贖罪」更為恰當。基督的滿足,是祂在罪人的地位上並為罪人,為滿足神律法與公義的要求所行的一切。基督的工作由受苦與順服構成,而這些都是代替性的;亦即不僅是為我們的益處,而是在我們的位置上,作為我們的代表或替身所受的苦與所成就的順服。我們的罪責由我們的代表所承擔的刑罰而被除去;如此,神便得以施恩,也就是說,祂如今能與自己的公義相一致地向犯罪者彰顯祂的愛。罪已得著除淨,即罪被遮蓋了。遮蓋罪的方法是代替性的滿足;罪被遮蓋的結果,就是贖罪或和好。作成贖罪,就是作那使隔絕止息、和好成就的事。基督中保性的工作與受苦,是與神和好的根據或成效因。它們糾正神與人之間被擾亂的關係,除去罪在二者相交與和諧之間所設下的障礙。這和好是相互的;不只是罪人向神和好,更首要的是神向罪人和好,且是藉著祂自己所預備的贖罪祭而成就,好使祂的愛能與祂性情中其他屬性相一致地,以一切豐滿祝福流向人。聖經各處以不同形式呈現給我們的首要觀念是:基督的死乃是向神的律法與公義獻上的、具有無限價值的滿足,並被神接納,以代替人所應承受的刑罰。還必須常常謹記,贖罪不是神愛罪人的原因,而是這愛的結果(約 3:16;羅 3:24, 25;弗 1:7;約壹 1:9;4:9)。贖罪也可被視為必要,但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必要,而是相對意義上的必要;亦即若人要得救,除了神所設計並成就的這條道路以外,別無他途(出 34:7;書 24:19;詩 5:4;7:11;鴻 1:2, 6;羅 3:5)。這是神的計畫,已清楚啟示;我們知道這一點便已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