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
神學與外人相對的公民權利與特權,在摩西律法和羅馬政府下各有不同授予方式。
與外人相對的公民權利與特權(路 15:15;19:14;徒 21:39)。在摩西律法下,除摩押人、亞捫人,以及申 23:1-3 所提到的其他人之外,非以色列人也可在猶太人中享有一般公民權特權(出 12:19;利 24:22;民 15:15;35:15;申 10:18;14:29;16:10, 14)。 在羅馬政府下,公民權由皇帝賜給個人,有時也賜給行省,或作為恩惠,或作為對國家服務的報酬,或以一定金額購得(徒 22:28)。這種「自由」確保其享有與羅馬本土出生者相等的特權。其中最顯著的是:未經正式審判,不得捆綁或監禁一人(徒 22:25, 26),也不得鞭打(16:37)。所有羅馬公民都有向該撒上訴的權利(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