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
神學聖經中指人的良心或對權柄的抗拒所招致的神之定罪或審判。
在羅 13:2 中,意為「定罪」,臨到那些抗拒神所設立掌權秩序的人。這定罪的判決不是來自掌權者,而是來自其權威被抗拒的神。 在林前 11:29(修訂本作「審判」)中,這詞意為定罪,指暴露於神嚴厲的暫時審判之下,正如下節所解釋的。 在羅 14:23 中,「被定罪」意為不但被神的話語,也被自己的良心「定罪」。使徒在此表明,許多合法的事並不都有益;在使用我們基督徒自由時,問題不應只是「我所行的這路是否合法?」也應問:「我能否這樣行,而不損害在基督裡弟兄的屬靈益處?」那「疑惑」的人,即在「食物」上良心不清楚的人,「若吃」就是違背自己的良心,並因吃而被定罪;因此,人不應如此使用自己的自由,以致使「軟弱」的人把這定罪招到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