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
物品希伯來文 ain 意為「流出的」,可用於泉源、顏色、臉面等,也常用於多種比喻表達。
(希伯來文 ain,意為「流出的」)(1)常用於泉源;(2)用於顏色(民11:7;修訂本作「樣子」,旁註作「眼」);(3)用於臉面(出10:5、15;民22:5、11),如民數記14:14的「面對面」(修訂本旁註作「眼對眼」)。「兩眼之間」即額頭(出13:9、16)。
箴言23:31中「在杯中發紅」這一表達,字面是「顯出它的眼」。這是指酒中的珠泡或泡沫。「把眼放在」某人身上,就是以恩待觀看他(創44:21;伯24:23;耶39:12)。這個詞也用於比喻表達,如「惡眼」(太20:15)、「慷慨的眼」(箴22:9)、「高傲的眼」(箴6:17旁註)、「淫蕩的眼」(賽3:16)、「滿了淫色的眼」(彼後2:14)、「眼目的情慾」(約壹2:16)。基督徒也受警戒,不可只作「眼前的事奉」(弗6:6;西3:22)。人有時受挖眼之刑(撒上11:2;參孫,士16:21;西底家,王下25:7)。
描畫眼睛的習俗見於列王紀下9:30(修訂本)、耶利米書4:30、以西結書23:40;這習俗今日仍在東方婦女中廣泛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