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
神學信心一般是心思確信某一陳述為真;其核心觀念是信靠,並在救恩與稱義中作為領受基督的途徑。
信心一般是心思確信某一陳述為真(腓 1:27;帖後 2:13)。它的基本觀念是信靠。某事是真實的,因此值得信靠。按其所依據之證據的程度,信心可有許多層次,直到信心充足的確信。 信心是教導的結果(羅 10:14-17)。知識是所有信心中的基本元素,有時甚至被說成等同於信心(約 10:38;約壹 2:3)。然而二者仍有區別:信心包含贊同,而贊同是在悟性行動之外的意志行動。贊同真理屬於信心的本質;我們贊同任何啟示真理的最終根基,是神的真實可靠。 歷史性信心,是理解並贊同某些被視為純粹歷史事實的陳述。 暫時性信心,是人在真理被展示、宗教同情感的影響,或有時稱為聖靈普遍運行之下被喚起的一種心態,例如腓力斯的情形。 得救信心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永生與它不可分割地相連。最好可用《小要理問答》的話來定義:「信靠耶穌基督是得救的恩典,藉此我們按福音中所賜給我們的基督,接納祂,並單單倚靠祂得救。」 得救信心的對象是神全部啟示的話語。信心接納並相信它是最確定的真理。但使人與基督聯合的特殊信心行動,其對象是主耶穌基督的位格與工作(約 7:38;徒 16:31)。這是罪人在神面前被稱義的特定信心行動(羅 3:22, 25;加 2:16;腓 3:9;約 3:16-36;徒 10:43;16:31)。在這信心行動中,信徒把基督歸給自己,並單單倚靠祂作各職分中的中保。 這種基於神聖見證而接受真理的贊同或相信,總是伴隨著對罪深切的感覺、對基督清楚的認識、同意的意志和愛的心,並伴隨著對基督的倚靠、信賴或安息。它是一種心態:貧乏罪人意識到自己的罪,便從有罪的自己逃向作他救主的基督,並把自己一切罪的重擔交託給祂。它主要不在於贊同神在祂話語中的見證,而在於以信託性的倚靠和信賴擁抱神所啟示的唯一救主。這信託與倚靠屬於信心的本質。藉著信心,信徒直接而立即地把基督據為己有。信心在其直接行動中使基督成為我們的。它不是神以恩典接納來代替完全順服的工作,而只是我們抓住救贖主的位格與工作之手;祂的位格與工作是我們救恩唯一的根基。 得救信心是道德行動,因它出於更新了的意志;而更新了的意志對於相信並贊同神的真理是必要的(林前 2:14;林後 4:4)。因此,信心在我們本性的道德部分中有其座位,並不亞於在理智部分中。心思必須先受神聖教導光照(約 6:44;徒 13:48;林後 4:6;弗 1:17, 18),才可能辨明聖靈的事。 信心是我們得救所必需的(可 16:16),不是因為它本身有任何功德,而只是因它是罪人站在神所指定的位置上,與神正在作的事相合。 信心的憑據或根基是神聖見證,不是神所說之事的合理性,而是祂說了這事這一單純事實。信心直接安息在「主如此說」之上。然而,要有這信心,就必須承認並珍視神的真實、誠懇與真理,以及祂的不變性。神的話鼓勵並壯膽罪人親自與基督交涉,把祂作為神的恩賜來接受,與祂聯合,擁抱祂,把自己交給基督,並把基督當作自己的。這話帶著能力而來,因它是神的話;神已在祂的作為中,尤其在十字架上啟示自己。人當為神話語的緣故信祂,也當為祂名的緣故信祂。 對基督的信心為信徒確保脫離定罪,或在神面前稱義;也使他有分於基督裡的生命,即神聖生命(約 14:19;羅 6:4-10;弗 4:15, 16 等);得著「與神相和」(羅 5:1);並得以成聖(徒 26:18;加 5:6;徒 15:9)。 凡如此相信基督的人,必定得救(約 6:37, 40;10:27, 28;羅 8:1)。 「信仰」也可指福音(徒 6:7;羅 1:5;加 1:23;提前 3:9;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