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

神學

用於聖潔用途、家庭用途、刑罰和戰爭;比喻上象徵耶和華的臨在與權能,也象徵聖靈的工作。

(1)用於聖潔用途。祭物由火焚燒(創 8:20)。祭壇上常燃的火最初由天上點燃(利 6:9, 13;9:24),後來在所羅門聖殿奉獻時再次點燃(代下 7:1, 3)。「從天上來的火」和「耶和華的火」通常指閃電,但有時祭壇的火也如此稱呼(出 29:18;利 1:9;2:3;3:5, 9)。 為聖潔用途而取得、卻不是從祭壇而來的火,稱為「凡火」(利 10:1, 2;民 3:4)。 為贖罪祭所殺的祭牲,後來要在營外用火焚燒(利 4:12, 21;6:30;16:27;來 13:11)。 (2)用於家庭用途,如烘烤、烹調、取暖等(耶 36:22;可 14:54;約 18:18)。但在安息日,不可為任何家庭用途生火(出 35:3;民 15:32-36)。 (3)對犯某些不貞和亂倫之罪的人,施以火刑處死(利 20:14;21:9)。猶太人中也並非沒有在戰爭中焚燒俘虜的事(撒下 12:31;耶 29:22)。被處決的臭名昭著者,其屍體有時也被焚燒(書 7:25;王下 23:16)。 (4)在戰爭中,火用來毀滅城市,如耶利哥(書 6:24)、艾城(8:19)、夏瑣(11:11)、拉億(士 18:27)等。迦南人的戰車被焚燒(書 11:6, 9, 13)。以色列人焚燒巴力廟中的像(王下 10:26;修訂本作「柱像」)。這些敬拜對象似乎具有方尖碑性質,有時顯然由木頭製成。 士兵在戰鬥中有時攜帶火把(士 7:16)。 (5)比喻上,火是耶和華臨在的象徵,也是祂能力的工具(出 14:19;民 11:1, 3;士 13:20;王上 18:38;王下 1:10, 12;2:11;賽 6:4;結 1:4;啟 1:14 等)。 神的話也被比作火(耶 23:29)。火被用作嚴厲試煉或災禍的表徵(亞 12:6;路 12:49;林前 3:13, 15;彼前 1:7),也作永遠刑罰的表徵(太 5:22;可 9:44;啟 14:10;21:8)。 聖靈的感化也被比作火(太 3:11)。祂的降臨以舌頭如火焰顯現來表示(徒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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