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的贖回

神學

起初各家的祭司職屬於長子;後來利未人取代此職分,於是人和不潔牲畜的頭生者須被贖回。

從起初,各家的祭司職分屬於長子。但當廣泛的獻祭敬拜制度被引入,需要一群人專一委身於這職事時,長子原始的職分便由利未人的職分取代(民 3:11-13);並且規定人和不潔牲畜的頭生者從此必須被贖回(民 18:15)。 關於贖回人之長子的律法,記載於出 13:12-15;22:29;34:20;民 3:45;8:17;18:16;利 12:2, 4。 凡潔淨牲畜頭生的公畜,都要交給祭司作祭物獻上(申 12:6;出 13:12;34:20;民 18:15-17)。 但不潔牲畜的頭生者,要麼被贖回,要麼賣掉並把價銀交給祭司(利 27:11-13, 27)。驢的頭生者若不贖回,就要處死(出 13:13;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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