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物

物品

指為求恩惠的贈禮、感謝祭物、聘禮、賄賂、白白給予之物等,在東方生活中用途廣泛。

(1)為求取恩惠而給的饋贈(箴19:6;18:16;21:14)、感謝祭物(民18:11),或聘禮(創34:12)。

(2)奉獻物或求和的禮物(撒下8:2、6;代上18:2、6;代下26:8;詩45:12;72:10)。

(3)為求有利判決而給審判官的賄賂(出23:8;申16:19)。

(4)單純給予之物(太7:11;路11:13;弗4:8);也可指祭物(太5:23、24;8:4)、賙濟(路21:1)、饋贈(約4:10;徒8:20)。在使徒行傳2:38中,通用詞 dorea 譯為「恩賜」。它不同於 charisma(林前12:4),不是指神蹟性的能力,而是指在人裡面運行的新靈,並且這靈出於神。

贈送禮物在東方日常生活中佔有很大位置。禮物的種類隨場合而異:食物(撒上9:7;16:20)、羊和牲畜(創32:13-15)、金子(撒下18:11)、珠寶(創24:53)、家具和飲食器皿(撒下17:28),以及香料、蜂蜜等珍品(王上10:25;王下5:22)。呈送方式也盡可能隆重:禮物由僕人親手送去(士3:18),或更隆重地載在馱獸背上(王下8:9)。拒絕禮物被視為極大的侮辱;馬太福音22:11所提到的加重侮辱正是如此,因為婚筵禮服已經提供,卻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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