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
神學神聖存在的名稱;譯自希伯來文 El,以及 Eloah 和其複數 Elohim。
(盎格魯撒克遜語和荷蘭語 God;丹麥語 Gud;德語 Gott)神聖存在的名稱。它譯自:(1)希伯來文 El,源自一個意為強大的詞;(2)Eloah,其複數為 Elohim。單數形式 Eloah 只用於詩歌。複數形式在聖經各部分更常使用。另一個通常用來表示至高者的希伯來詞 Jehovah,在英王欽定本中一律譯為小型大寫的「LORD」。聖經把神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聖經中沒有任何地方提出論證來證明它。不信這真理的人被稱為無知的人(詩 14:1)。 神學家通常提出以證明神存在的論證如下:(1)先驗論證,即理性所提供的見證。(2)後驗論證,即從經驗事實邏輯地推向原因。這些論證包括:(a)宇宙論論證,藉此證明萬物必有第一因,因每個結果必有原因。(b)目的論論證,或從設計而來的論證。我們在自然界各處看見一位有智慧之原因的運作。(c)道德論證,也稱人類學論證,建立在道德意識與人類歷史之上;它所顯示的道德秩序與目的,只有在假定神存在的情況下才能解釋。良心與人類歷史見證:「在地上果然有施行審判的神。」 神的屬性由摩西在出 34:6, 7 中按次序陳明(亦見申 6:4;10:17;民 16:22;出 15:11;33:19;賽 44:6;哈 3:6;詩 102:26;伯 34:12)。它們也在啟 5:12 和 7:12 中被系統分類。 有些人把神的屬性分為絕對屬性,即屬於祂作為耶和華、雅等之本質者;以及相對屬性,即就祂與受造物之關係而歸給祂者。另一些人把它們區分為可傳遞屬性,即能在一定程度上分賜給祂受造物者,如良善、聖潔、智慧等;以及不可傳遞屬性,即不能如此分賜者,如獨立性、不變性、無限廣大與永恆。也有人把它們分為自然屬性,如永恆、無限廣大等;以及道德屬性,如聖潔、良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