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衛兵
職分以數個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字詞表達,指王的護衛、傳令、看守者等各樣護衛職任。
(1.)希伯來文「tabbah(塔巴)」(本意為「廚子」,因在東方各國這職務歸於廚子,故引申為「行刑者」)。指埃及(創 37:36)與巴比倫(王下 25:8;耶 40:1;但 2:14)諸王的護衛。
(2.)希伯來文「ruts(魯茨)」。本意為「奔跑者」,如此稱呼是因他們受雇在王的車前奔跑(撒下 15:1;王上 1:5)。這些奔跑者也是軍事護衛(撒上 22:17;王下 10:25)。他們大概就是大衛時代所稱的基利提人(王上 14:27;撒下 15:1)。
(3.)希伯來文「mishmereth(米施米列)」。即看守的人(尼 4:22),或守望之處(7:3;12:9;伯 7:12)。
在新約中(可 6:27),欽定本將希臘字 speculator 譯作「行刑者」,較早的英文譯本譯作「行絞刑者」,修訂本譯作「他護衛中的一名兵丁」。這字本意為「持矛者」或「持戟者」,諸王與君侯的護衛便由這等人組成。在太 27:65, 66;28:11,欽定本將希臘字 koustodia 譯作「看守的人」,修訂本譯作「護衛」,即羅馬的衛兵,由四名兵丁組成,每三小時換班一次(徒 12:4)。徒 28:16 所題的「護衛長」是御營軍隊的司令,他的職責是接收並看管從各行省解來的一切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