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

神學

神的司法性行動,赦免信基督者一切罪,並在律法眼中算他們為義、接納他們為義。

稱義是法庭性用語,與定罪相對。就其本質而言,它是神的司法行動;藉此祂赦免一切信基督之人的罪,並在律法眼中算他們、接納他們、對待他們為義,也就是看作符合律法一切要求。除赦罪(參見該條)之外,稱義宣告律法對被稱義者的一切要求都已滿足。它是審判官的行動,不是君王的行動。律法並未被放鬆或擱置,而是被宣告在最嚴格意義上已經成全;因此,被稱義的人被宣告有權享有從完全順服律法而來的一切益處和賞賜(羅 5:1-10)。 它是基於神自己把信徒的代表與保證人耶穌基督完全的義,包括主動與被動的義,歸算或記入信徒帳上(羅 10:3-9)。稱義不是赦免一個沒有義的人,而是宣告他擁有一種完全且永遠滿足律法的義,就是基督的義(林後 5:21;羅 4:6-8)。 這義被歸算或記入信徒帳上的唯一條件,是信靠主耶穌基督。信心被稱為「條件」,不是因為它有任何功德,而只是因它是工具,是靈魂據有或抓住基督和祂的義的唯一工具(羅 1:17;3:25, 26;4:20, 22;腓 3:8-11;加 2:16)。 這樣確保我們稱義的信心行動,也同時確保我們的成聖(參見該條);因此,因信稱義的教義並不導向放縱(羅 6:2-7)。善行雖不是稱義的根基,卻是稱義確定的結果(羅 6:14;7:6)。(參見加拉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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