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
神學行動的規則,可分為自然律、禮儀律、司法律、道德律、實定律,以及道德實定律。
律法是行動的規則。(1)自然律是神關於人類行為的旨意,建立在事物的道德差異上,並可由自然之光發現(羅 1:20;2:14, 15)。這律法在所有時代約束所有人。它通常以良心一詞指稱,即受事物道德關係影響的能力。 (2)禮儀律規定舊約下敬拜的禮儀和儀式。這律法只有在基督,就是這些禮儀所預表的那一位,完成祂的工作以前才有約束力(來 7:9, 11;10:1;弗 2:16)。它不是被福音廢除,毋寧是被成全。 (3)司法律,是引導希伯來民族民事政策的律法。 (4)道德律是神關於人類行為之啟示的旨意,直到時間的末了都約束所有人。它在西奈頒布。它是全備的(詩 19:7)、永久的(太 5:17, 18)、聖潔的(羅 7:12)、良善且屬靈的(14節)、極其寬廣的(詩 119:96)。雖然它約束所有人,我們卻不在它之下作行為之約(加 3:17)。(參見誡命。) (5)實定律是單以神旨意為根據的命令。它們之所以正當,是因為神命令它們。 (6)道德實定律則是神因其本為正當而命令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