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
其他摩西律法要求以色列人有需要借貸時,應無償借給他所求的,不可收取利息;對借款人取抵押也有明確限制。
摩西律法要求,當以色列人需要借貸時,他所求的應當白白借給他,不可收取利息;不過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出 22:25;申 23:19、20;利 25:35-38)。每逢七年末,一切債務都要免除。然而,向外邦人所借出的仍可追討。到希伯來共同體後期,商業增加,對借貸索取高利或利息,以及商業意義上的作保等做法逐漸興起。然而,向希伯來人索取這些,被視為不光彩(詩 15:5;箴 6:1、4;11:15;17:18;20:16;27:13;耶 15:10)。
律法對向借款人取抵押設有限制。若取人夜間睡覺所蓋的外衣作抵押,必須在日落以前歸還(出 22:26、27;申 24:12、13)。寡婦的衣服(申 24:17)和磨石(第6節)不可取作抵押。債主不可進入屋內索取抵押物,必須留在外面,等借款人把它拿出來(10、11節)。希伯來債務人不得被留作奴僕超過第七年,最遲也不得超過禧年(出 21:2;利 25:39、42);但外邦寄居者可以作「永遠的奴僕」(利 25: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