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長

職分

被賦予權柄的公眾民政官員;希伯來文 shophetim(審判官)便是這樣的官長(申 1:16, 17)。

被賦予權柄的公眾民政官員。希伯來文 shophetim,即審判官,是在那地有權柄的官長(申 1:16, 17)。在士 18:7,「官長」(欽定本)一詞,修訂本譯作「有權勢的」,即有能力藉侵犯加害他們的人。在以斯拉(拉 9:2)與尼希米(尼 2:16;4:14;13:11)的時代,猶太人的官長稱為 seganim(西甘寧),本意為「貴族」。在新約中,譯作「官長」的希臘文 archon(亞爾干,路 12:58;多 3:1)意為居首掌權者,因而指君侯,在太 20:25、林前 2:6, 8 中亦然。此詞也用於彌賽亞,稱「地上君王的元首」(啟 1:5)。在徒 16:20, 22, 35, 36, 38,譯作「官長」的希臘文 strategos(斯特拉特戈斯)本意為軍隊的統帥,即將軍,有軍事權柄的人。這些 strategoi 即 duumviri(二人執政官),是被指派在羅馬殖民地主理司法的兩位法務官(praetor)。他們有差役隨從(拉丁文 lictor,本意為「持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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