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神學婚姻是在樂園中、人在無罪狀態時設立的制度;它也用來表明神與其百姓,以及基督與教會之間的聯合。
婚姻是在樂園中、人在無罪狀態時設立的(創 2:18-24)。這裡有婚姻最初的憲章;我們的主也確認它是一切規例所當建立的基礎(太 19:4、5)。一夫一妻顯然是婚姻原初的律例(太 19:5;林前 6:16)。後來敗壞的習俗開始引入時,這律例便被違反了(創 4:19;6:2)。在族長時代,我們看到多妻與妾制盛行(創 16:1-4;22:21-24;28:8、9;29:23-30 等)。多妻制在摩西律法中被承認,並成為立法的基礎;它在猶太歷史中一直延續到被擄時期,此後聖經記錄中就沒有這樣的例子。
從起初看來,父親為兒子選妻似乎就是慣例(創 24:3;38:6)。有時求婚也由女子的父親發起(出 2:21)。女子的兄弟有時也被諮詢(創 24:51;34:11),但女子本人同意與否並非必須。青年男子必須向女子的父親給付聘價(創 31:15;34:12;出 22:16、17;撒上 18:23、25;得 4:10;何 3:2)。摩西律法並未改變這些族長時代的習俗。
在摩西以前,若求婚被接納並已給付聘價,新郎便可立刻前來,把新婦帶到自己家中(創 24:63-67)。但通常婚禮是在新婦父母家中以筵席慶祝,所有朋友都受邀參加(創 29:22、27);婚禮當日,新婦蒙著厚厚的帕子,被引到未來丈夫的家中。
我們的主糾正了當時關於婚姻的許多錯誤觀念(太 22:23-30),並把婚姻作為神聖制度置於最高根基之上。使徒們清楚陳明並強調丈夫與妻子的婚姻本分(弗 5:22-33;西 3:18、19;彼前 3:1-7)。婚姻被稱為「尊貴的」(來 13:4),禁止嫁娶也被指出是敗壞時代的標誌之一(提前 4:3)。
婚姻關係用來表明神與其百姓之間的聯合(賽 54:5;耶 3:1-14;何 2:9、20)。在新約中,同一比喻用來表明基督對聖徒的愛(弗 5:25-27)。蒙救贖的教會是「新婦,就是羔羊的妻」(啟 19:7-9)。
代表/相關經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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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골 3:18
- 골 3:19
- 딤전 4:3
- 히 13:4
- 벧전 3:1-7
- 계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