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細耳人
職分名稱的意義: 分別出來的人,奉獻的人
按民數記第6章所規定之願而分別出來的以色列人,表示從眾人中分別、奉獻給神的人。
(希伯來形式 Nazir)指那些把民6:2-21所規定的願加在自己身上的以色列人。這個詞通常表示從別人中分別出來、奉獻給神的人。雖然在參孫以前沒有提到任何拿細耳人,但顯然他們在摩西時代以前已經存在。拿細耳人的願包括三件事:(1) 禁戒清酒和濃酒;(2) 在許願持續的整個期間不可剃頭;(3) 避免接觸死人。
當許願的期限結束時,拿細耳人必須來到聖所門口,獻上:(1) 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2) 一隻一歲的母羊羔作贖罪祭;(3) 一隻公綿羊作平安祭。祭司獻上這些祭物之後,拿細耳人在門口剃下自己的頭髮,丟在平安祭下面的火中。
由於某種原因,可能是在哥林多工作期間,保羅曾把拿細耳人的願加在自己身上。這個願只能藉著他上耶路撒冷,把此前一直不剪的頭髮獻上而結束。不過,遠在外地的人似乎可以先剪下頭髮,再把頭髮帶到耶路撒冷,在那裡完成禮儀。保羅在啟程往敘利亞以前,曾在堅革哩這樣行(徒18:18)。
另一次(徒21:23-26),在五旬節時,保羅又把拿細耳人的願加在自己身上。「相關禮儀所需時間比保羅可支配的時間更長,但律法允許一個人若能找到已經經過規定禮儀、並准許他加入同伴的人,就可以一同承擔這願。通常,只要新加入者支付全體所需的費用,包括給利未人剃髮的費用和祭物費用,並與其他人一同完成這願,就會獲得許可。當時有四位猶太基督徒正在履行這願,只要保羅替他們支付費用,他們就願意接納他加入他們。保羅同意並支付費用;當這願最後七日開始時,他與他們一同住在聖殿中,並按慣例通知祭司,他已經正式加入,成為那四人的同伴,他的願也將與他們的一同結束。拿細耳人在最後七日期間退居聖殿,因為在那裡他們可以免受偶然沾染的危險」(林賽《使徒行傳》)。
至於拿細耳人願的期限,每個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時間。聖經只提到三位終身作拿細耳人的人:參孫、撒母耳和施洗約翰(士13:4-5;撒上1:11;路1:15)。然而,一般形式的拿細耳人願只持續三十天,最長也不過一百天。(參見利甲族。)
這個制度象徵一種獻給神、從一切罪中分別出來的生活,也就是聖潔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