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
其他詩被恰當地定義為「情感的有度語言」;希伯來詩幾乎完全處理人與神關係這一重大問題。
詩曾被很好地定義為「情感的有度語言」。希伯來詩幾乎完全處理人與神關係這一重大問題。「罪責、定罪、刑罰、赦免、救贖、悔改,是這種由天而生之詩的嚴肅主題。」
希伯來聖經中可見三種明顯不同的詩:(1)約伯記和雅歌的詩,是戲劇性的;(2)詩篇的詩,是抒情性的;(3)傳道書的詩,是教訓性和格言性的。
希伯來詩與西方民族的詩並無相似之處。它沒有格律,也沒有押韻。它的重大特徵在於句子或分句彼此對應,稱為平行法,或「思想之韻」。人們指出了這種平行法的多種類型:
(1)同義或同類平行法,即同一思想用相同詞語重複(詩 93:3;94:1;箴 6:2),或用不同詞語重複(詩 22、23、28、114篇等);或在一個分句中用肯定形式表達,在另一分句中用否定形式表達(詩 40:12;箴 6:26);或同一思想在連續三個分句中表達(詩 40:15、16);或形成雙重平行,第一、第二分句與第三、第四分句對應(賽 9:1;61:10、11)。
(2)反義平行法,即第二分句的思想與第一分句相反(詩 20:8;27:6、7;34:11;37:9、17、21、22)。這是格言詩或箴言詩的常見形式。參見箴10-15章。
(3)綜合、構成或複合平行法,即每一分句或句子都含有某種附加思想,用以強化主要思想(詩 19:7-10;85:12;伯 3:3-9;賽 1:5-9)。
(4)倒置平行法,即四個分句中第一句對應第四句,第二句對應第三句(詩 135:15-18;箴 23:15、16);或第二行反轉第一行的詞序(詩 86:2)。
希伯來詩有時也採取這些以外的其他形式。(1)有時採用字母排列,為的是連接分句或句子。因此,在以下經文中,各節起首詞依次以希伯來字母開頭:箴 31:10-31;哀 1、2、3、4章;詩 25、34、37、145篇。詩篇119篇則每八節依次以一個字母開頭。
(2)同一節或某一強調性表達按間隔重複(詩 42、107篇,其中副歌在8、15、21、31節)。也可比較賽9:8-10:4;摩1:3、6、9、11、13;2:1、4、6。
(3)漸進法,即一節的思想在另一節中被重新接續(詩 121篇)。
舊約歷史書中也有數首極具詩美的頌歌,如摩西之歌(出 15章)、底波拉之歌(士 5章)、哈拿之歌(撒上 2章)、希西家之歌(賽 38:9-20)、哈巴谷之歌(哈 3章),以及大衛的「弓歌」(撒下 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