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司

職分

希伯來語 kohen、希臘語 hiereus、拉丁語 sacerdos,總是指獻祭的人。

希伯來語 kohen、希臘語 hiereus、拉丁語 sacerdos,總是指獻祭的人。

起初,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祭司,親自把自己的祭物呈在神面前。後來,這職分歸於一家之主,如挪亞(創 8:20)、亞伯拉罕(創 12:7;13:4)、以撒(創 26:25)、雅各(創 31:54)和約伯(伯 1:5)的情形。

這名稱最早明顯出現在麥基洗德身上(創 14:18)。在利未制度之下,祭司職分限於利未支派,而且只限於該支派中的一個家族,就是亞倫的家族。關於祭司資格的若干律法見於利 21:16-23。關於祭司衣服(出 28:40-43)以及承接聖職方式(出 29:1-37)的條例也有記載。

他們的職責多方面(出 27:20, 21;29:38-44;利 6:12;10:11;24:8;民 10:1-10;申 17:8-13;33:10;瑪 2:7)。他們在神面前代表百姓,並獻上律法所規定的各樣祭。

在大衛時代,祭司被分為二十四班或二十四組(代上 24:7-18)。這數目在被擄以後仍然保留(拉 2:36-39;尼 7:39-42)。

「祭司並不是分散居住在全國各地,而是共同住在指定給他們使用的若干城邑中(共有四十八座,其中六座是逃城)。他們從這些城邑按班次上耶路撒冷聖殿事奉。因此,在會堂設立以前,鄉間百姓的宗教教導通常留給各家的家長。會堂的設立是從被擄歸回以後才發生的事,並成為猶太百姓脫離偶像崇拜的主要來源;從那以後,這種脫離偶像的自由成為猶太百姓顯著的特徵,正如在此以前,偶像崇拜一直是他們重大的民族罪惡一樣。」

猶太人的整個祭司制度都是預表性的。它是影兒,其實體乃是基督。所有祭司都預表那位大祭司,祂「一次」獻上「一個贖罪祭」(來 10:10, 12)。如今已沒有人的祭司職分。(可通讀希伯來書。)「祭司」一詞確實也用於信徒(彼前 2:9;啟 1:6),但在這些情況下並不含有司祭功能。所有真信徒如今都是「歸於神的君王和祭司」。作為祭司,他們可以自由進入至聖所,獻上讚美和感謝的祭,並每日獻上感恩服事的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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