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行為
其他以實瑪利人、迦勒底人和示巴人、示劍人都曾行強盜之事;在我們主的時代,強盜也充斥猶太地。
以實瑪利人(創 16:12)、迦勒底人和示巴人(伯 1:15、17),以及示劍人(士 9:25)都曾行強盜之事(亦見撒上 27:6-10;30章;何 4:2;6:9)。在我們主的時代,強盜充斥猶太地(路 10:30;約 18:40;徒 5:36、37;21:38;林後 11:26)。英王欽定本中「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等語(腓 2:6、7),按修訂本更宜譯作「不以與神同等為應緊抓不放的獎賞」等。意思是說,基督並沒有把與神同等看作絕不可從手中滑落的戰利品;也就是說,他沒有貪戀地緊抓自己神聖威嚴的特權,也沒有以野心誇示自己與神同等。
「搶奪教會的人」應照修訂本譯為「搶奪神廟的人」。在以弗所的神廟中有巨大的寶庫,而凡存放在那裡的財物都被視為在女神戴安娜(亞底米)的守護之下,所以從這樣的地方偷竊便屬褻瀆神聖(徒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