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神學

罪是任何不合乎或違背神律法之事,既包括靈魂內在狀態和習慣,也包括外在生活中的作為與不作為。

罪是「任何不合乎或違背神律法之事」(約一 3:4;羅 4:15),不僅包括靈魂內在狀態和習慣,也包括生活中的外在行為,無論是該行而未行,或不該行而行(羅 6:12-17;7:5-24)。罪「不只是違反我們本性結構的律,也不只是違反事物制度的律,而是冒犯一位有位格的立法者和道德治理者;他以刑罰維護自己的律。犯罪的靈魂總是意識到自己的罪:(1)本身卑劣且污穢;(2)理當受刑罰,並招致神公義的忿怒。因此,罪帶有兩個不可分割的特徵:(1)該受刑罰、罪責(reatus);(2)污穢(macula)。」賀治《綱要》。

一個人行為的道德性,取決於他內心的道德狀態。犯罪的傾向,或引向罪行的靈魂習慣,本身也是罪(羅 6:12-17;加 5:17;雅 1:14、15)。

罪的起源是一個奧祕,對我們而言也必永遠如此。顯然,出於某種原因,神容許罪進入這世界;這就是我們所知道的一切。然而,他容許罪,絕不使神成為罪的作者。

亞當的罪(創 3:1-6)在於他屈服於試探的攻擊,吃了禁果。這包含:(1)不信之罪,實際上把神當作說謊者;(2)違背明確命令的罪責。藉此罪,他成了背離神者,成了拿起武器反抗造物主的叛徒。他失去神的恩寵和與神的交通;他的整個本性敗壞,並招致行為之約中所含的刑罰。

原罪。「我們的始祖既是全人類的根,他們罪的罪責就被歸算給所有按普通生殖從他們而出的後裔;同樣的罪中之死和敗壞本性也傳給他們。」亞當由神設立為其所有後裔在約中的元首和代表,正如他也是他們自然的元首;因此,當他墮落時,他們也與他一同墮落(羅 5:12-21;林前 15:22-45)。他的試驗就是他們的試驗,他的墮落就是他們的墮落。因亞當的第一個罪,他所有後裔都在罪和定罪狀態中來到世上,也就是:(1)道德敗壞的狀態;(2)罪責的狀態,因亞當第一個罪的罪責在司法上歸算給他們。

「原罪」常常並且恰當地只用來表示所有人從亞當承受的整個本性的道德敗壞。這種承受而來的道德敗壞包括:(1)原初之義的喪失;(2)持續傾向邪惡的存在,而這正是一切實際罪的根和源頭。它被稱為「罪」(羅 6:12、14、17;7:5-17)、「肉體」(加 5:17、24)、「私慾」(雅 1:14、15)、「罪身」(羅 6:6)、「無知」、「心地昏暗」、「與神的生命隔絕」(弗 4:18、19)。它影響並敗壞整個人,其傾向仍是不斷向下,進入更深的敗壞;靈魂中沒有任何能自行恢復的因素。這是全然敗壞,並且普遍由亞當一切自然後裔承受(羅 3:10-23;5:12-21;8:7)。伯拉糾派否認原罪,認為人按本性在道德和屬靈上良好;半伯拉糾派認為人在道德上患病;奧古斯丁派,或也稱加爾文派,則認為人如上所述,是屬靈上死了(弗 2:1;約一 3:14)。

原罪教義可由以下方面證明:(1)人普遍有罪的事實。「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 8:46;賽 53:6;詩 130:3;羅 3:19、22、23;加 3:22)。(2)人的全然敗壞。聖經宣告所有人都缺乏任何屬靈生命原則;人背離神是全然且完全的(伯 15:14-16;創 6:5、6)。(3)它很早就顯明出來(詩 58:3;箴 22:15)。(4)重生絕對且普遍的必要性也證明它(約 3:3;林後 5:17)。(5)死亡的普遍性證明它(羅 5:12-20)。

聖經提到各種罪:(1)「任意妄為的罪」,或按字面譯為「高舉手的罪」,即公然挑戰的罪行,與「錯誤」或「無意之失」相對(詩 19:13)。(2)「隱而未現的罪」(詩 19:12),即隱藏的罪,是靈魂沒有察覺的罪。(3)「褻瀆聖靈的罪」(參見該條),或「至於死的罪」(太 12:31、32;約一 5:16),其實質是故意拒絕恩典。

Sin 也是埃及的一座城,希臘人稱為 Pelusium;此名與希伯來名一樣,意為「黏土的」或「泥濘的」,因當地多黏土而得名。以西結稱它為「埃及的力量」(結 30:15),藉此表明它作為設防城的重要性。它被認為就是現代的 Tineh,意為「泥濘之地」,其遺跡可在那裡找到。它曾誇耀的壯麗,如今只剩四根紅色花崗岩柱,以及少數其他殘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