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

其他

最早見於命令二十歲以上猶太人每年獻上「歸耶和華的半舍客勒」;新約也吩咐人繳納合法統治者所徵的稅。

稅最早見於出埃及記 30:11-16 的命令:凡二十歲以上的猶太人,都要每年繳納「半舍客勒,作為獻給耶和華的供物」。這項規定在許多世代中被忠實遵守(代下 24:6;太 17:24)。

後來,當百姓有王治理他們時,他們便照撒母耳所警告的(撒上 8:10-18),開始為國家用途繳稅(王上 4:7;9:15;12:4)。這類稅賦後來以更高數額交給統治他們的外邦君王。

新約吩咐人把合法統治者所徵的稅視為應盡之責而繳納(羅 13:1-7;彼前 2:13、14)。其中提到對貨物和旅客徵收的稅(telos,太 17:25);對財產徵收的年稅(phoros,路 20:22;23:2);人頭稅(kensos,即「貢稅」,太 17:25;22:17;可 12:14);以及聖殿稅(「丁稅銀」= 兩個德拉克馬 = 半舍客勒,太 17:24-27;參出 30:13)。(見「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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